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
2007年5月12日
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历史源远流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区组织基本上都围绕着生存延续和秩序稳定两大需要组建起来,并因满足这些需要而得以存在和调整。”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简单,其经济是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在组织上明显地呈现以下特征:群体性质的血缘性,居住方式的地缘性,组织结构的等级性,组织功能的非专一性。1949年后,我国农村经济仍然属于传统型的,但在组织、文化等方面已经导入了一些现代因素,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组织发生了多元化的变迁和创新,农民和农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农村组织的历史沿革
我国农村组织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缘家族公社,后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它的组织形式逐渐完备,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封建社会早期的“乡里制”组织体系和后期的“保甲制”是其典型代表。 (一)从血缘家庭公社到宗法制世袭等级组织体系
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共同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建立了第一个社会组织,即原始社会初期的血缘家庭公社。在血缘家庭公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和人类思维能力的发展,人类
两性关系在实行辈份婚姻的基础上,实行族外群婚,从而明确了“族”的概念,产生了氏族,形成了氏族公社,并自然发展成为社会组织系统的基础。原始社会的血缘家庭公社和氏族公社构成了人类社会组织的最初萌芽。
进入奴隶社会后,我国的奴隶社会没有形成西方式的私人占有奴隶制,而是形成了宗族奴隶制社会。从组织体系的角度看,宗族奴隶制社会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基层社会组织的被统治部族对统治部族来说,仍然保持了自己的自治实体,即一个臣服了的部族,不是被统治部族所肢解,其成员不是被分配为统治部族成员的私人家庭奴隶,而是整个臣服部族对统治部族来说具有奴隶部族的身份,其部族的自治首领对统治部族来说,具有奴隶代表的身份,然而,他们对于自己部族来说,仍然是自治实体的管理者,他们不仅代表了统治部族管理自己的部族,在主要意义上他们是代表本部族的民众来进行自治管理的。二是被统治部族基层自治组织保持了相当强的独立的自治管理权力。这种独立的自治管理权力,使社会基层的自治血缘实体对中央集权宗主的统治权力和地位,有着强大的、难以遏制的异化力量。 周代取代殷商的宗主地位以后,为了强化对社会的控制,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改进社会组织制度。一是积极推行“仁政”,即废除奴隶制。二是进行领主大封建。通过这两项措施,全国各地的血缘关系独立的部族自治组织完全被打破,不再由自己原有的部族血亲自治首领管理,而基本上由周部族的血亲贵族统治,地域性基层社会组织取代了血缘性基层社会组织,从而有力地强化了中央集权和等级管理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乡村组织体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乡村组织的变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秦汉到隋唐时期的“乡里制”体系和北宋到清朝实行的“保甲制”。
“乡里制”组织体系起于秦汉,止于隋唐时期。秦汉至隋唐的“乡里制”,历经一千多年,在历史的变迁中有继承又有发展,各朝之间其具体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职官与长者并用。既设立行政官吏,又注意发挥地方长老的作用。第二,刑禁与教化并施。对居民既施行什伍连坐,又进行以“孝”、“悌”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感化。第三,秩序制和晋升制融于一体,形成“宰相起于州部,猛将出于卒伍”的运行机制。“乡里制”作为集行政、教化、司法、自我管理和监督于一身的基层组织体系,其职能有四个方面:一是利用地方长老进行“教化”活动,使封建伦理道德深入乡民;二是管理户籍,征敛赋税和徭役;三是维护社会治安,以“什伍连坐法”的强力措施,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四是通过“乡举里送”,向朝廷推荐官吏。
“乡里制”组织在唐末藩镇割据混战和农民大起义中瓦解。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取而代之的是源于北宋的“保甲制”,并一直沿袭到清代。起源于北宋的“保甲制”乡村组织体系,就其实质来说和起源于秦汉的“乡里制”组织体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认真比较起来,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它建立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其次,它寓兵于民,注意加强对壮丁的军事训
练,强化了国家防御力量,对外有效地抗击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元代的村社组织,以及明代提出的里甲内民户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对发展农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就一般意义来说,村社组织的职能是编审户籍入丁,并以此催征赋税和征用劳役,保证国家的经济来源,更注重经济功能;而保甲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军事和治安功能。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乡村组织体系:从辛亥革命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政府在乡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也广泛采用了“保甲制”。国民党政府采用的保甲制度和历代封建王朝实行的“保甲制”相比,有明显的不同:首先,进一步强化“连坐法”,实行各户相互监督和互相告发;其次,进一步强化了军事职能,在“管”、“教”、“养”、“卫”四大职能中,“卫”的职能得到高度重视,把地方村社武装(壮丁队、民团、自卫队等)作为准军事力量,一方面为国家正规武装提供兵源,另一方面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再次,进一步强化法西斯统治,抗日战争后,国民党政府在保甲制度基础上,又使之进一步“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将其和警察、国民党军队结成一体,在乡村组成了严密的法西斯统治。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组织制度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经历了很不平凡的历程。50年来,“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变化较大,党的组织和群众团体相对稳定”,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公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个大的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8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迅速在全国农村全面展开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创建工作,主要创建了两类组织:一是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和政权组织。各乡建立党委组织,各村建立党支部组织。二是农村经济组织。最先创建的是互助组,后又创建了初级社和高级社。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基层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既继承了民主革命时期基层组织建设的优良传统,又充分适应了农村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组织建设的创新是成功的。从基层政权建设来看,因为贯彻了民主建政的原则和机构精简的原则,使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政府组织健全高效,对组织亿万农民群众完成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经济组织建设来看,高级社与初级社相比,在组织化程度上,前者大大高于后者,生产、劳动、分配和生活都高度组织化是高级社的组织特征;在组织功能上,初级社主要还是农村经济组织,而高级社则已不纯粹是经济组织而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已“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迈出了第一步”。农业合作化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亿万农民群众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作了组织上的准备。同时,也方便了国家对农业的领导,使国家花费较小的精力和成本,就得到了必要的农产品和积累了工业化资金。 (二)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年)
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农村组织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取消乡镇政府,乡镇党委改为公社党委,乡镇人民委员会改为公社社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