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及时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追加担保,限制提款,要求提前还款,要求有关保险或其他赔偿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等。
第三十二条 我行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估工作的,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授信发放审核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并购贷款的授信发放审核按照我行现行贷款授信发放审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授信执行部门按照风险管理部门发出的授信批复文件,在借款合同签署前进行预审,具体发放贷款时结合授信批复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账务处理部门发送出账通知。
第三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发放审核操作办法》(中银执文[2006]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款审核操作指引》(中银执文[2006]70号)执行。除前述规定外,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还应包括:
(一)并购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或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自筹资金已按并购价款支付的合同约定按期到位; (三)其他授信批复条件已落实。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应获得出质股权企业有权机构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手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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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的,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以其他股权质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股权质押登记进行其他特别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境外企业股权质押应遵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并购贷款的授信档案管理按照我行现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贷后管理与监督预警
第三十七条 并购贷款遵循我行《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2007)版》(中银司(险)[2006]21号)、《中国银行公司业务授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版)》(中银执[2007]24号)等关于贷后管理和授后监督等关于贷后管理的规定,进行对借款人、目标企业、贷款、担保的贷后管理,及时维护公司信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我行应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进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从目标企业获得的现金分红和其他现金流是否及时、足额回笼到资金监控专用账户;
(二)借款人经营净现金流是否回笼到资金监控专用账户; (三)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贷款用途;
(四)在还本付息日以及之前一定日期内,还款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当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三十九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间,我行应监控抵质押品的价值,以上市公司股票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股权为质押,价值下降超过一定幅度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担保或采取质押品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间,授后监督人员应根据风险批复情况,定期监督和评价约束性条件与贷后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间,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评估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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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四十二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间,贷后管理和授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掌握并购方、目标企业的最新变动,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当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情形时,应评估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列入“监督预警名单”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目标企业在异地或境外的并购贷款,原则上,贷款行应委托目标企业所在地分行/子公司参与贷后管理,分行/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并购贷款出现不良,应按我行《关于调整不良授信客户移交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险[2004]574号)等不良授信移交、清收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于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的不良贷款,应对后续的清收工作给予密切的配合,提供企业信息及其他有助于清收工作的相关信息,帮助清收人员快速熟悉项目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清收处置方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要点
第四十六条 并购贷款依据总行财务管理部制订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七条 并购贷款遵循我行关于对公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总行通过公司信贷管理系统对全辖并购贷款业务量及变动情况、集中度、资产质量等进行监控,并根据管理层的要求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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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定期对开展并购贷款的分行进行内控与合规审查,并将根据全辖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在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加强业务检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如发生上升趋势或超出全行对公贷款平均不良率,各行应加强对以下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总行将采取包括提高并购方准入条件、提高担保要求、收紧授权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及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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