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2019-08-30 21:17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

第一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第一条 基本概念

1、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2)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 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 违规后果

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1

(2)对部分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

(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 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 参考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业务流程

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流程图 2

投资者分 基金风险 类管理 评级 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 投资者风险测评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合格投资者确认 风险揭示 基金推介 签署基金合同 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 第二条 业务流程内容说明 1、投资者分类 (1)基本分类 投资分类标准 者类型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 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3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专业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投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者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 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 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普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普通投者可以投资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者 (2)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转化

a、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专业投资者第4、5款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机构与个人),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第1、2、3款的专业投资者未规定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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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应向募集机构提供书面申请书。募集机构判断符合转化条件的,在申请书上进行确认。

附件 1-1:投资者转化表参考模板(专业转普通)-基金业协会模板

b、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规定的条件如下: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方式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募集机构进行确认。

附件 1-2:投资者转化表参考模板(普通转专业)-基金业协会模板

(3)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按照《指引》的要求,募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应按照《指引》规定包含以下内容要求:

a、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b、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c、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d、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e、基金募集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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