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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做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这个认定书中,根据当事人的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综合认定,李腊英跳车违反了道路交通条例第65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能跳车,然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李腊英付事故的全部责任,魏国强无责任。
审:自诉方你对这份材料有何异议?
自(辩):有异议,这份证据材料,把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当做普通交通事故来处理,所以它适用于交通法规。我们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它也没有考虑到为什么要跳车,整个都没有做出陈述,所以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做出结论,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审:被告方,你还有没有证据? 辩:我请求传唤我方证人李红 审:传证人李红到庭。 审: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证:李红 审:今年几岁? 证:35
审:证人的工作单位、住址。
证人:乌鲁木齐市二工村43号,家庭主妇。
审:证人李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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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证:听清楚了
审: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交给书记员。 审: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我当时正站在公交车上,手里拎着蛋糕,突然车子猛的急刹车,我倒在地上,脚受伤了,蛋糕也摔坏了,旁边的男士立刻让座给我。于是车上嚷嚷起来了,一边亲切的问我的伤势,一边还责怪不懂交通规则的妇女。几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怂恿司机下车与她理论。 审:之后发生什么事了?
证:司机下车后见那女的不知悔改,要求她向车上乘客道歉,她不肯,那几个年轻人就把她拽上来了。她几次想要逃跑,乘客不让她走,于是她跳窗了。 审:自述人你可以向证人发问 自:司机有没有说把李腊英拉上车? 证:不清楚。
自:审判长暂时没有问题。
审:自述人的辩护人有什么意见么?
自辩:司机怂恿乘客将我的当事人拉上车构成非法拘禁罪。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我没有怂恿乘客,是他们自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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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么?
被辩: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怂恿乘客将原告非法拘禁。 审:自诉方和被告方对证人证言还有其他问题么? 均答:没有了
(与人民陪审员讨论一下)
审:那请证人退庭。请被告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被:没有了
审:自诉人、自诉辩护人、被告人、被告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你们有上诉申请么? 均答:没有了
(与人民陪审员讨论一下)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自诉人发表意见。
自:我请求审判长判定魏国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审:下面请被告人发表意见。 被: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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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下面请自诉辩护人发言
自(辩):审判长,我认为非法拘禁是行为犯,犯罪目的是什么原因要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他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就行了,你把人拘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他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强行把她拘禁在车上,这个就是非法拘禁行为,至于什么目的与是不是非法拘禁无关。
审:下面请被告的辩护人发言。
辩;审判长,首先我不认为对方辩护律师,在上述的观点中,关于非法拘禁是一个行为犯的特点,因为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肯定离不开他的犯罪故意,必须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按照对方代理律师的逻辑,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对吸毒者进行捆绑,是不是都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显然不是,很显然,魏国强不具备非法拘禁李腊英的犯罪故意。
审:自诉人你还有什么辩护意见么? 自:没有了。
审: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辩解意见要讲么? 被:没有了
审:双方辩护人还有意见发表么? 均答:没有了
审:现在法庭辩论终结,下面有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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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来。
被:对于李腊英的死亡我只能说一声对不起,但悲剧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不过我依旧认为我是无罪的,肯请审判长判处我无罪。
审:下面进行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被告人魏国强到庭。 审: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魏国强的辩解以及最后陈述,自诉人、被告人向法庭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自诉人、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 证人当庭所说的证言,以及自诉人、被告人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全体起立
审:现在进行宣判。根据以上的法庭审理,对自诉人严国祥诉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一案经庭审查明: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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