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的要求,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方面均无错误和遗漏。
(三)所有复核内容必须有复核记号,并由复核人签名,同时认真填写校(审)记录卡。 五、 审核人
审核人,应由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为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对勘察依据、勘察方案、报告深度及勘察成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填写校(审)记录卡,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勘察依据是否齐全、合理,报告内容是否满足勘察合同和设计要求。
(二)审核报告深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审核报告提供的主要数据是否符合安全、经济的要求。 (五)审核报告中的建议是否合理。 六、 审定人
审定人,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副总)工程师和部门经理、主任工程师担任,审定人对勘察方针政策进行审查。 第二节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并使勘察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 本公司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均须正确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以及省、市、院编制8
的统一技术措施和标准。 三、 工程勘察各级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由岩土工程部主任按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工程报总经理批准。 (二)现场负责人
1、 现场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要求确定。 (三)试验人员人
1、 试验人员由试验室按有关要求确定 (四)报告编制人、复核人
1、 报告编制人、复核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2、 复核人应具有注册资格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核人、审定人
1、 审核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2、 审定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副总)工程师担任。
四、 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其步骤为:自校-复核-分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
五、 新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工程师指导下工作,待转正后方可担任勘察任务。
六、 每个勘察项目在出报告前都应填写校(审)记录卡,都应进行质量评定。勘察报告质量初步评定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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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算出该项目的综合质量等级。评分表须齐全,并与报告及其它资料同步归档。
七、 在报告编制、复核、审核工作中,如编制人员对复核、审核人所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时,可通过讨论解决,如意见仍不能统一,则应按审核人意见进行修改。审核人应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编制人可在校(审)记录卡上保留个人意见,如编制人拒不修改,审核人有权拒绝签字。
第三节 报告修改办法
勘察报告交与业主后,因内部或外部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不得采用口头通知,应以图文的形式出具修改(补充)报告通知,具体办法如下:
一、 凡属一般性的局部修改(补充),可使用修改(补充)报告;内容较多或全部报告需要返工重做时,可采取原报告作废,另出新报告的办法。修改(补充)报告或新报告均应说明修改(补充)原因。 二、 如因施工紧迫必须在现场立即处理时,也应于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
三、 施工交底、会审记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审阅签字。
四、 修改(补充)报告、新报告、施工交底、会审记录,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均须归档。
五、 修改(补充)报告或新出报告应按原报告校审程序签字。修改(补充)报告形式仍按院统一报告形式,仅在封面增加“修改”或10
“补充”字样。
六、 原报告作废,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岩土工程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批准,在原报告上加盖“作废”图章,保存备查。 第四节 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一、 凡勘察项目因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能施工,或在施工中引起返工、伤亡者,均属质量事故。
二、 勘察项目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应于事故发生(发现)当日填写《质量事故申报表》,逐级报送,逾期三日不报者,作隐匿事故处理。凡重大勘察质量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其等级和当事人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臵。
四、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事故的处理工作,若因当事人不积极处理造成工程出现新的损失者,要从严予以处理。 五、 勘察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发生勘察质量事故后,院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了解事故过程,分析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认真总结,从中吸取教训,提高今后勘察质量,对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凡重大勘察质量事故,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扣除奖金。
(二)凡属较大勘察质量事故,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部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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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属一般勘察质量事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扣除奖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