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债券业务简介(6)

2019-08-30 22:19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2:一、企业债发行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2005年4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10月27日修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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