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圳市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7、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
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宣传;优先承接政府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项目;可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具体查询《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
8、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拟在深交所上市、拟在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除外)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给予资助。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9、深圳市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
深圳市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等给予资助。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0、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
深圳市对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按照不高于担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1、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对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软硬件检测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2、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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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1)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
(基地、孵化器、产业带);(2)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3)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内容。具体查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科规〔2011〕7号)。
13、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深圳市支持境外展览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开拓新兴市场项目,培训与研讨会项目,投(议)标项目等。具体查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贸工财字〔2005〕41号)。 14、深圳市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
深圳市资助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按企业实际参与培训的人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对于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人才培训,按企业实际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查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5、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以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主要是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查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16、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
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具体查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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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通知(深财科〔2012〕19号)。
17、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
深圳市对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扶持。项目应当属于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管理方式系统化、管理机制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具体查询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8、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资助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对象为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或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查询关于印发《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5号)。
四、税费减免 (一)增值税
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二)消费税
1、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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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2、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车辆购置税
1、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进出口税
1、关于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改良种用绵羊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3〕73号),同意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3600只“改良种用的绵羊”免税进口计划。
2、关于“十二五”期间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3〕48号),“十二五”期间第二批共有1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3、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4、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5、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企业所得税
1、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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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2、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为界线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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