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
1.实践证明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要全家幸福在保障,要企业安定在基础,要国家兴旺在根基.
2.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通知》强调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第二节
1.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第一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节
1.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2.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
3.“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4.“三大基本措施”是指安全教育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其中
1
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第一节
1.根据宪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省。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建筑业接触最多是的国家建设部令,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的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
6.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纹中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7.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8.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按规定;没规定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这里的“人”,
2
即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第二节
1.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一笑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过错原则;因果联系原则。
2.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4.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三节
1.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1.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改正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起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
3
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其中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其中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6.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型及资质升级。
7.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①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②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③“三类人员”无证上岗、定岗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定岗的;
4
⑤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⑥未执行《关于引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9.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五节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①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