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间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③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完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
3.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督。
6
第二节
1.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工社会保障权、劳工参与权、劳工教育与培训权、劳工休息权、劳动者的社会组织权以及劳动力再生产权等。
2.劳动者的五项权利:
①依法享有劳动保护;
②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③向上级反应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④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⑤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3.劳动者的五项义务:
①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
④爱护劳动保护措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 ⑤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5.劳动者维护劳动保护权益的意识和主要途径: ①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和素质;
②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③依靠政府监督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④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6.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后账,管理后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7
第三节
1.根据危险源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①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重。
②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的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即未被人们发现或者易被人们忽视,这是与我们通常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区别。
4.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型。 5.生产安全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
6.高处坠落、崩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成为”五大伤害”.
第四节
1.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定。
2.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的基本方法: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和总结。
3.接报人应做好:
①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
②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以及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③按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 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⑤保持与救援队伍的联系、并视事故发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后记梯队予以增援。
第四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①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9
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③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兼顾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企业和施工现场的事故处理应按等级事故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两部分内容进行处置。
①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③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典故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④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⑤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