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律的现状大致有如下几点特点:
A、立法层次低。国家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法规中。这些法规主要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国优秀住宅小区管理标准》《、城市住宅小区达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试行)》等等。直到2003年5月28日才由国务院通过了《物业管理条例》,由此我国才有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这部《条例》的颁发,填补了我国在物业法律方面的空白。
B、地方立法活跃。自从1994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全国各大中城市迅速跟上,随即上海、广东、江苏、河南、广西、江西等20多个省市都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
C、物业管理体系不协调、不配套、不平衡。我国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物业管理立法滞后。我国的物业管理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起步,至中、后期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物业管理的立法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出现,并且各自为政,导致整个物业管理的不协调、不平衡。虽然有了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条例》,但要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这些现象,将各省自已制定的物业管理法规按《条例》进行修改、建立完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也非易事。
从以上特点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物业管理的管理体系和运作体系远未成熟,物业公司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政府管理和业主自治的管理体制还刚刚蒙芽,因此,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律尚处于起步阶段,要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还有一段路要走,但这样可以更好地借鉴世界上任何国家先进的物业管理法律经验,走洋为中用的道路,“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根据我国的国情加以运用。这样假以时日,我国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一定会早日成功构筑。
经过上述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尚处于初级水平,不要说与物业管理法律完备的欧美等国家相比,就是和自己的特别行政区相比,都落后很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快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使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律尽早起向完善,与一个崛起的大国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