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1.5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1.5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四条 优先获准条件。
1. 烈士子女、民政部门优抚对象; 2. 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3. 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 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锐减,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及表彰
第五条 成立北方民族大学“纽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纽泰科技生物有限公司负责人 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学生处处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审委员会将名单等额下达各学院(系),各学院(系)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学生处复核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召开学校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大会,由杨云才先生及学校领导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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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 本奖学金每次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名,每名奖励500元。
第九条 本奖学金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获奖学生跟踪调查,如发现学习退步,有违纪等现象,报请评审小组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停发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十二)
北方民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总人数。学校在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时,根据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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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对贫困生比例较高的个别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实行等级管理,国家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
(6)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1.5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1.5以上。
2. 优先获准条件。
(1)烈士子女、民政部门优抚对象; (2)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锐减,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助学金 。 (1)有违法行为者;
(2)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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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级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困补助、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各学院(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指标。
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审核后的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后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复。
第八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召开受助学生资助大会;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国家助金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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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
北方民族大学学校困难补助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预科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在分配各学院(系)学校困难补助名额时,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比例较高的个别学院(系)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特困补助为每人3500元,普困补助为每人2000元。由于特殊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补助,最终人数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学校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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