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4)

2019-08-31 00:45

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设立砥砺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办法

第三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都可参评。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3.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同学;

4. 在“ 人格养成教育工程”实施过程中,人格养成教育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5.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2.0以上,择优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表彰奖励

第六条 砥砺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为每人500元,分别按文科、理工科、艺术类总人数的5%评定。按学生的人格养成教育成绩排序评定。

第七条 砥砺奖学金的评审要求。学生砥砺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砥砺奖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各学院(系)应成立砥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认真做好获奖学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砥砺奖学金的表彰。学校对获得砥砺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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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学院(系)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七)

北方民族大学学术科技创新类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发我校学生参与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未来社会建设的科技之星,由学校财政设立学术科技创新类奖学金,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学生和老师进行奖励,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均可参评。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国爱校,学习态度端正;

2. 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有突出代表性的科研或创新成果; 3. 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比赛、电子设计大赛等学术科研活动,成绩优异;

4. 当年度获市级(厅局级)以上学术科技类竞赛(相关部门认定)获奖团体和个人。学术论文类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度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者,有重要发明、发现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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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定程序及表彰

第三条 成立北方民族大学学术科技创新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委 员: 纪委办公室主任 校团委书记 财务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科研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系)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学生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复核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由校领导在学校召开的表彰奖励大会上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奖学金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八)

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实践类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发我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由学校财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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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社会实践类奖学金,对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实践能力,自觉践行为社会服务的学生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均可参评。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国爱校,学习态度端正;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3. 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西部计划活动、三下乡活动等,成绩优异;

4. 当年度获市级(厅局级)以上实践活动(相关部门认定)获奖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评定程序及表彰

第三条 成立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实践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委 员:纪委办公室主任 校团委书记 财务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科研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各学院(系)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学生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复核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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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校领导在学校召开的表彰奖励大会上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奖学金具体标准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协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九)

北方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课程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北方民族大学关于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的实施意见》校办发[2010]85号,为鼓励学生选修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弘扬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加强民族团结,捍卫祖国统一,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激励优秀学生更加刻苦努力的学习掌握民族语言文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预科学生均可参评。 第二条 评定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 思想品行端正,学习踏实努力,无违纪记录者;

4. 坚持上课,积极参加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实践教学活动,学习成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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