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2)

2019-08-31 09:02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本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4.4.本公司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五、服务提供 5.1.证券投资顾问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5.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5.3.本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适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5.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5.5.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5.6.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六、客户回访 6.1.本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已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6.2.本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主要由客服部承担。 七、投诉处理 7.1.本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7.2.本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主要由客服部承担。 八、资料保存 8.1.本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8.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8.3.本公司的资料保存工作主要由客服部承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 研发中心设部门经理,并设证券投资顾问、助理等工作岗位。 1.1.研发中心经理 A、全面负责研发中心的日常工作,对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B、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本公司、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C、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本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D、定期召集部门工作会议,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部门人员工作动态,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E、根据公司和部门的有关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部门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F、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1.2.证券投资顾问 A、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B、具体指在本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的基础上,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C、规范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承诺不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D、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向客户提供具有合理依据的、适当的投资建议; E、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F、参加部门工作会议,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便于解决; 1.3.助理 A、协助证券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情况,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 B、 协助证券投资顾问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C、 对签约客户进行详细资料的登记并编号管理,协助证券投资顾问对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业务环节进行留痕记录,与客服部的资料保存工作相衔接; D、 必要时参与客户的回访工作; E、 参加部门工作会议,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便于解决。 第四章 工作流程 一、证券投资顾问及助手的确定 1.1.严格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只有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才能在本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顾问; 1.2.本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 1.3.对业务量大的证券投资顾问适当配备助理,助理只起协助作用,不得独立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 2.1.证券投资顾问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包括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 2.2.本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开展业务提供必备的公司宣传资料、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等文本; 2.3.本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适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督管理 3.1.本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开展的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是合法合规性和留痕记录; 3.2.本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不当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一、业务分开和人员分开 1.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主要的业务,研发中心是公司主要的业务部门,必须做到业务分开和人员分开; 1.2.证券投资顾问专注进行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活动,助理协助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均不得从事其它业务; 1.3.研发中心所有人员不得在公司其它部门兼职,严禁在其它公司兼职。 二、成立风险控制小组 2.1.研发中心成立由部门经理、助理代表组成风险控制小组,对证券投资顾问开展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2.2.本部门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有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证券投资顾问在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环节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规则如有未尽事项,依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进行修订。 二、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核准,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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