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州区2010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文件 ☆☆☆
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等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宣州区2010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监理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等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分专业或分项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督促发包人落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审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签发工程开工通知。
(8)审查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适时签发单位、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9)按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工程监理。 (10)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1)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2)结清监理费用。
(13)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4)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见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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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监理合同 签发开工通知、开工令 建立项目监理组 工程质量控制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工程进度控制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投资控制 合同管理 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并 审查承包人归档资料 信息管理、积累监理资料 协助承包人进行工程完工验收 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 提交工程建设监理资 料及监理工作报告 参加或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图1.4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图
1.8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1.8.1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宣州区2010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工作坚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审批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项目法人授予的权限内,与参建各方密切协作,正确行使监理的权力、忠实履行监理的职责、充分运用监理的技能,有序、高效工作。采取“旁站监理与巡视检验相结合;跟踪检测与平行检测相结合”等监理方法,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时检查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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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文件、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确保工程施工合同总目标的全面实现。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归纳见表1.2。
宣州区2010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表1.2
序号 监理方法 1 现场记录 主 要 内 容 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项目、部位以及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和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2 发布文件 3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旁站监理 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要求,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 5 承包人在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跟踪检测 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签认。 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抽样进行检测,以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及时进行调解,以改善关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6 7
协调 1.8.2 监理主要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要通过监理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查验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指示其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经过自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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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方可报监理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与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要进行计量并经确认。未经监理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监理组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按以下要求:
①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②监理例会。监理组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③监理专题会议。监理组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④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组将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组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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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监理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奖惩制度 1.9.1 监理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岗位职责 1.9.1.1 职业准则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 (2)坚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既要保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要公正合理地对待承包人。
(3)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本身要模范地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模范遵守,并据以保护项目法人的正当权益。
(4)廉洁奉公,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不得接受项目法人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的报酬以及任何形式的回报、提成、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同时,也不得接受承包人的任何好处,以保持监理工程师的廉洁性。
(5)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要为项目法人严格保密。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了解和掌握的有关项目法人事业的情报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当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承认错误并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7)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个人,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设备和材料,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8)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员)不得以谎言欺骗业主和承包人,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信誉。 1.9.1.2 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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