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察大队全面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作业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动态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当班安检员管理教育不到位,对安检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李孝红,中共党员,恒大公司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安监处处长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组织开展对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动态监督检查不够,事故当班出现了5336工作面作业人员违规放“糊炮”行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孙百玉,中共党员,恒大公司副经理,负责全公司生产管理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5336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
- 16 -
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志鹏,中共党员,恒大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党委全面工作,全公司安全思想教育第一责任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抓煤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王玉学,中共党员,阜矿集团生产技术处处长,负责生产技术处全面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恒大公司井下生产组织指导不力,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钱利新,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安监局监察处处长,负责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动态监督检查不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
- 17 -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宝新,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采、掘技术工作,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矿井生产准备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恒大公司《作业规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不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朱光宗,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安监局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下属煤矿井下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问题监督检查存在薄弱环节,动态安全检查不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李伟民,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安监局常务副局长,2014年1月6日,阜矿集团总经理生产办公例会决定,李伟民协助李书仁做好安全和安监局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安监局日常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 18 -
和安全生产检查,对5336工作面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李书仁,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安监局局长,2014年1月6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办公例会决定,由李书仁兼管生产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恒大公司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王海兵,中共党员,阜矿集团总工程师,负责阜矿集团本埠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相关技术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不够,对恒大公司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陈玉利,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阜矿集团全面行政工作。督促分管领导抓安全生产管理
- 19 -
工作不够,对阜矿集团生产技术处和安监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恒大公司违规作业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刘福祥,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阜矿集团董事会和党委全面工作。对阜矿集团生产技术处和安监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恒大公司违规作业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耿文涛,中共党员,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二室主任兼驻阜矿集团督导组组长,负责驻阜矿集团督导组全面工作。对阜矿集团恒大公司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恒大公司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的问题。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五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石红军,中共党员,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辽西、辽南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阜矿集团恒大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和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恒大公司超定员多地点违规作业的问题失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