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讨

2019-08-31 09:34

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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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主管部门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报告。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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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责任主体针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样测试的结果进行的监督。

第五条[监督方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

第七条 [监管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 [监督程序]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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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查;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九条 [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2),待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后开始实施监督。

第十条 [监督计划] 监督组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一次性或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监督工作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交底的内容;

(二)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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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环节和内容;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抽查的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应当及时形成监督记录(附件4、5),并输入信息系统。

监督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规范、严谨,具有可追溯性,并不得漏填。

第十二条 [检查权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6)责令改正,或下发《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7)暂时停止施工;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材料抽查]主管部门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时,对其质量有怀疑的,可以委托认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检测。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测鉴定]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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