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并具有较高信用的检测单位对违规工程部分进行检测鉴定:
1、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
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4、隐蔽工程应当报告主管部门而未报告;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
第十六条 [监督档案] 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4、责令整改及整改回执等相关文件资料; 5、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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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责任标牌]主管部门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
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人员聘用]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第二十条 [系统内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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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冀建质[2005]4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督书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4、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 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6、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7、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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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 现场职务 姓名 资格证 联系电话 资格证号 现场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水暖质检员 取样员 姓名 资格证 联系电话 资格证号 项目负责建设单位 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土建质检员 电气质检员 项目总监 总监代表 监理单位 土建专监 水暖专监 电气专监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见证员 注册岩土 工程师 注册结构 工程师 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盖执业印章并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书
:
经查验,你单位提供的质量监督手续资料符合要求。我站自即日起委派 等 名监督员组成监督组,对你单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 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工作联系电话:
效能监督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接收人:
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组、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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