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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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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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处置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国有资产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并根据规定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并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公开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手续—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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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经批准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的,应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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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事业单位接受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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