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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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对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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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市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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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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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对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的报废资产应当通过统一的管理平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第三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专项鉴证报告;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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