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建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同侧所带来的车流和人流穿越道路的现象,避免对城市道路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停车泊位。
如由于规划用地条件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应有相应的人行设施连接。 3.0.4 本条文规定对原《标准》规定的集中统一设置停车场(库)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考虑到建筑工程受规划用地条件限制,如果若干地块集中设置停车场(库),会由于各地块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方案、建筑功能的不同,导致在实际操作有较大难度。因此本《标准》明确以联通道连接若干地块的地下车库。
其次,考虑到个别建筑工程项目,如高强度开发中心区、旧城改造项目等,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较小、容积率高,单独按规范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或技术管理规定,比如地库坡道数量、基地出入口设置、地下室退界要求等。故允许在相邻两宗或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协调设计、协调建设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红线紧邻地块停车库可采用通道联通方式,这是最简单、有效的集中建设方式。 3.0.5 新增加的条文规定。
本条文的目的是说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方式有多种,但不能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对相邻地块地下车库确需在城市绿化下和城市道路下用联通道联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库往往会受场地诸多条件限制,条文明确了绿地下公共停车库可与周边地块的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 3.0.6 本条文规定与原《标准》规定3.0.3一致。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车辆,在道路上上、下客,以及内部通道交通不顺引起交通堵塞,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保证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3.0.7 本条文规定与原《标准》规定3.0.5基本一致。 3.0.8 本条文规定对原《标准》规定3.0.6进行修订。
车辆外轮廓线尺寸是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的重要参数。各类车辆外轮廓线尺寸拟定参考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0.1、2.0.2条规定、《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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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8-1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上海标准)
I II III 机动车 IV V VI 非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轻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货车 大型客车 自行车 总长 3.5 4.8 7.0 9.0 10.0 12.0 1.9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米) 总宽 1.6 1.8 2.1 2.5 2.5 2.5 0.6 总高 1.8 2.0 2.6 3.2 4.0 3.2 1.2 注:1、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尺寸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相关内容。 表3.0.8-2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天津标准)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自行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系数 3.5 2.5 2.0 1.0 0.7 1.0 1.5 2.5 1.2 长 18 12 8.7 5.0 3.2 1.9 2.0 3.5 2.0 车辆几何尺寸(米) 宽 2.5 2.5 2.5 1.8 1.6 0.6 1.0 2.5 0.8 高 4.0 4.0 4.0 1.6 1.8 1.15 1.2 1.2 1.15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表3.0.8-3 设计车辆外轮廓尺寸(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单位:米 车辆类型 小客车 载重汽车 鞍式列车 总长 6 12 16 总宽 1.8 2.5 2.5 总高 2 4 4 前悬 0.8 1.5 1.2 轴距 3.8 6.5 4+8.8 后悬 1.4 4 2 3.0.9 本条文主要规定停车配置指标计算,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情况时,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 原条文修订。主要针对综合性建筑工程和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数的计算方法及配置要求做出规定。
3.0.11 新增条文规定。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可根据实际设置条件集中配建停车场(库)。
3.0.13 为避免由于设置停车收费设施,造成出入口拥堵而规定本条文。
3.0.14 考虑住宅及公共办公楼等建筑工程的外来临时车辆停放需求而规定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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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本条文主要是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在各类城市道路上的开设规定,强调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
4.1.2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易拥堵的节点,为减少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干扰,本条文对城市道路上开设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相邻交叉口的距离做出规定,并界定了该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本条文参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范》(DB33/1056-2008)。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开设在主、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在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段或渐变段上,同时需保证交叉口出口道上公交停靠站的设置条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的长度,主干路按70m+30m考虑,次干路按60m+20m考虑,支路按30m+20m考虑。
4.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距地铁人流出入口、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站、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起坡点距离过近,容易成为事故黑点。本条文规定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和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制定。 4.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受周边已有或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限制,比如港湾公交站、地铁站、交叉口展宽段等,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基地周边的现状和规划条件,结合近几年省内各城市的经验,提出了一体化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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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4-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公交站一体化设计(出入口位于公交站后端)
图4.1.4-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公交站一体化设计(出入口位于公交站前端) 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组织有所影响,宽度过大会影响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条文对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宽度予以规定。原则上居住区不宜设置超宽景观机动车出入口。因景观设计要求,在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型公共建筑群可扩大出入口宽度,其总宽度不宜超过30米,且进出口道按单行(宽度不大于5.5米)分设;若总宽度超过30米,应按2个单独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界定。
4.1.7 参阅《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制定本条文规定。
4.1.8 道路上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间距除考虑行车速度和满足车辆交织长度外,还应考虑安全因素,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满足不同车速条件下的停车视距要求。
4.1.9 本条文对相邻两基地共同开设基地出入口做出规定。开口方案须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方可实施。
4.1.11 本条文参阅原标准对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做了修改。考虑到我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单项建筑工程规模扩大、配建泊位增加以及综合体建筑群的出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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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增加,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数量。根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分析,对原标准条文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4.1.13 新增条文。原则上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如确需设置道闸时,道闸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一定要求,避免排队车辆溢出,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运行。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基地内的通道布局、车流与上下客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适,将会直接影响到相邻城市道路的交通畅通。因此本条文规定了环通道路、回转场地、车行道宽度以及通道缘石转弯半径的要求。
4.2.2 对于吸引较多出租车的公共建筑,在基地出入口处会引起乱停车上下客现象,导致交通混乱和拥堵。本条文规定了出租车落客泊位的设置。国外大型公共建筑前多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交通组织效果良好,本条文规定出租车专用通道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出入口。 4.2.3 对于学校建筑,尤其是小学和幼儿园,家长接送车较多,除项目内部配建一部分泊位外,还应考虑设置短时停放的临时接送泊位,该部分临时泊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其设置可因地制宜,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4.2.4、4.2.5 条文规定了基地内货车和大客车的设置标准,考虑到一些货车须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况(比如国外管理公司管理的五星级宾馆),一般可允许小型货车或部分箱式货车(中型)进入,大货车和大客车不宜设在地下车库内或地上多层车库二层及以上。
4.2.6 为保证基地内地库坡道之间进出车辆的安全视距,本条文规定了地库坡道间的最小距离。
4.2.7 为避免基地内出现半径不足的180度掉头组织形式,而制定本条文。U型流线的通道边线间距应大于或等于6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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