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2013(4)

2019-08-31 09:39

5 配建指标

5.0.1 全省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分级体系,通过对城市规模大、中、小的区分,构筑起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分级体系。每个城市在实际操作时,对照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选定本城市配建指标的等级。

5.0.2~5.0.15 在配建停车位修订时,针对全省部分县、市,进行了居住、办公、商业、餐饮、娱乐、学校、医院7种类型的建筑物现状实际停车需求的抽样调查(涵盖全省十一个地市),同时参考了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嘉兴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天津市、南京市以及山东省等地的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标准或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等资料,并结合浙江省城市发展情况制定了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

本次修订针对机动车配建指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一是住宅建筑配建指标较大幅度提高,居住区户均达到1.0个泊位,比原《标准》提高了1倍左右;二是公共服务类建筑配建指标合理提高,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比原《标准》配建指标平均提高了约50%;三是重点矛盾重点解决,针对当前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医院类和学校类建筑,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较大幅度提高,比原《标准》配建指标提高了1倍左右。且本次修订对医院建筑新增了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的配建指标,对学校的接送车位也提出了要求。

此外,本次修订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除住宅配建未做大的调整外,其余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调整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平均约为原《标准》配建指标的60%。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调整。

住宅是停车配建的重要环节,依据国家、浙江省住房发展、建设政策,对原《标准》住宅分类进行面积分类调整。增加了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的分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部分老小区实际配置停车数低于原《标准》的配建指标,其停车矛盾较为突出;部分新建小区的实际配置停车数虽然超过了原《标准》的配建指标,但仍未能满足实际的停车需求。另外,考虑到今后城市可能会实施“机动车自备车位政策”,需基本保证户均一个停车泊位。因此,本次修订对住宅各种户型的配建指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非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虽然近年来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有所下降,但考虑到各城市对非机动车的发展非常重视,同时非机动车作为一种健身工具受到高、中收入者的欢迎,因此住宅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调整幅度较小,略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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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调整。

对原《标准》行政办公类进行细分,分为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行政办公和其他行政办公。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办公楼停车供应与实际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缺口,相比之下,中、小城市的缺口更大。因此本次修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原《标准》办公楼的配建指标,其中,中、小城市的提高幅度达到100%,大城市的提高幅度达到50%-60%。

非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近年来省内各城市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有所下降,从省内各城市对原《标准》实施情况的反映来看,原《标准》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偏高,宜适当降低。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办公楼实际停车需求是原《标准》配建指标的50%左右,考虑到非机动车出行中电动自行车的比例逐年提高,其车位尺寸较自行车位尺寸稍大。因此,本《标准》办公楼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基本降低到原《标准》的60%左右。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调整。

商业场所分类中新增了批发市场。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的抽样调查,商业场所实际停车需求超过原《标准》的配建指标,其中大型超市停车泊位缺口较大,同时考虑到商业场所一般有明显的高峰,停车位使用周转率较高,商业场所配建指标应有针对性地合理提高。因此本《标准》商业场所的机动车配建指标平均提高幅度达到原《标准》配建指标的30%-40%。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其中,大、中型商业场所以及大型超市的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配建指标的50%-70%;小型商业的配建指标未作调整。 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调整。

对餐饮、娱乐设施分类进行细化,根据规模分为两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调查数据,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供应存在缺口,本《标准》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停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提高了30%左右。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本《标准》餐饮、娱乐场所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的75%左右。

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调整。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现状调查,中、小城市旅馆的实际停车需求比大城市高。因此,本《标准》适度提高大城市旅馆的停车配建指标,中、小城市旅馆的停车配建指标调整至与大城市一致。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调整。本《标准》旅馆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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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指标的40%-50%左右。 5.0.7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调整。

根据《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对原《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新调整。同时提高了原《标准》机动车位配建指标,提高幅度达到50%左右;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在《原标准》配建指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5.0.9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调整。

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对原《标准》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娱乐性体育设施类计量单位由“每百座”调整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调整。

将原《标准》区级医院分类归入综合医院类;增加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分类;并增加了社区卫生站的分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调查,医院类建筑停车供应与实际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缺口,综合性医院和专科性医院的现状停车需求几乎都达到了原《标准》配建指标的1.5~2.0倍。因此,本《标准》机动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配建指标提高了1倍。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医院类建筑非机动车实际停车需求为原《标准》配建指标的70%左右,本《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增加了门诊部的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降低了住院部的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5.0.12 根据省内城市的调查,小学和幼儿园上下学接送车辆停车矛盾非常突出,本《标准》在提高内部机动车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接送泊位的设置要求,接送泊位数宜参照本《标准》制定的指标设置。

5.0.15 根据各类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特殊车辆的配建指标,对出租车位、装卸车位、大客车位以及无障碍车位的配建泊位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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