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技术管理制度(3)

2019-08-31 10:08

200mm 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

6、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七)巷道贯通管理标准

1、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风区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一般煤巷掘进工作面巷道贯通在相距 60m前,岩巷掘进工作面在20m(综掘 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风区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区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当贯通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两巷相距 60m前,岩巷掘进工作面在20m(综掘 50m)前,由地测科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机运科、调度室、安检科、防突科、通风区等部门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及通风区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3、巷道贯通剩余 2m 时,由调度室组织防突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风区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4、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6、巷道贯通当班, 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区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7、通风区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8、 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 50%,一般为 450~500m3/min。

9、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 350~400 m 3/min。

八)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

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 5m 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施工。

4、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

处理。

5、通风区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6、通风区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7、通风区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风区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9、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区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进行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10、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

12、各施工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九)检查与考核

1、由防突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干部参加。

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3、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防突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防突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4、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防突科组织验收。

5、检查验收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防突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通风区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防突科反馈,请示复查。

6、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防突科、安检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7、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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