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0)

2019-08-31 10:13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寻呼台站营运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

三、上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从事该办法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办法。据此,所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施,均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1999年4月1日

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7〕88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辐〔2007〕3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走廊的界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目前高压(超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尚无明确定义。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定义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这一区域由国家强制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定,实际上是为保护架空电力线路这一公用设施的安全,对该区域内的行为做出了限制,与环保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

二、关于输电线下非居民区性质的养殖场、工厂或短期驻留活动的建筑物(工作场所)应执行的环评标准。

目前仅规定了4千伏/米和0.1毫特斯拉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的评价限值,即对处于输电边导线垂直投影线外侧水平间距5米以内、边导线最大风偏时空间距离小于8.5米以及离地1.5米高度处的电场强度超过4千伏/米或磁感应强度超过0.1毫特斯拉的居民住宅必须全部拆迁。线路经过农田时,适当增加导线对地距离,以保证农田等环境中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上述限值是针对人制定的,对饲养的家禽、家畜尚无相关规定。

三、关于高压输电线路架设环保拆迁的依据。

环保拆迁的原则是根据《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中规定的输变电电磁环境因子推荐标准值,是否满足该标准限值来确定的。如果环评预测值超过限值,则需要采取拆迁或其他工程措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7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2]74号)

42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都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因此,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其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意见。

二、对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有关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要求征求建设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三、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在居民区并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也可以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适当形式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环法函[200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你局6月4日来电及6月13日来函均已收悉。我们对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范围和主要法规依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并作为前置性审批事项之一 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战略任务之一。预防为主是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为了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包括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项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但在实践中,许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即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在许多地方,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非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致使许多新建项目,特别是建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企业,虽未经过环境审批,但照样取得《营业执照》投入生产或经营,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从管理源头上予以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事项的环境影响审批的主要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

43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别也有所区别 1、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2、建设项目属于改建、扩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3、现有企业由于污染严重被列入国家强制淘汰范围或被依法取缔、关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

根据环境管理实际工作反映的问题,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较为规范;而自主投资以及其他非国家基建投资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的情况则普遍很差。

因此,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环节,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应为在人口集中地区兴办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体现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些法规依据的目录及有关条款,详见附件所列。

附件: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目录

一、有关法律规定及条款序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全国人大常委人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29日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29日通过)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及条款序号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第7条、第9条(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1996年8月3日) 3、《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第三条(1984年9月27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1999年1月22日发布)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发布)

44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22日发布)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2月3日发布)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第9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9月12日发布)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序号

1、《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4、7、8、9条(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1995年2月21日)

2、《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

3、《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资生产设施的通知》,第3条(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1997年11月11日)

4、《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碳类物资的通知》,第2条(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等9部门1997年6月5日)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2月17日发布) 6、《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4月21日)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7条第(二)款、第12条(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6月27日发布)

2001年6月18日

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97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我省部分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评〔2011〕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现有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未列入该《公告》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应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对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于新建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公告》中未提出明确限制要求,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余杭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评价等级问题的请示》(余环

45

〔201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等涉及金属生产活动项目,其项目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轧钢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我厅审批。具体的行业类别说明以环境保护部的解释为准。

(二)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铁合金等涉及金属生产活动的项目,其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厅负责审批。我厅负责环评审批的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金属矿石中提炼金属的生产活动。

(三)我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文)规定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冶金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省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以下3种情形:一是从废杂金属料等金属原料中提炼金属的生产活动;二是金属合金制造,即以某种金属为基体,加入1种或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三是金属压延加工生产活动。

不包括上述三种工艺的金属制品业项目的环评,由审核、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的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业分类以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四)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执行。

请你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以及国家、省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9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46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