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3)

2019-08-31 10:13

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80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鲁环函〔2010〕10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水泥粉磨站生产列入产能考核,对新增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要求,报我部审批。

二、对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不增加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项目,应结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严格环评审批。审批权限仍执行我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环办函[2011]20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N类(轻工)第20项范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1〕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同意将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N类(轻工)第20项印刷项目类别执行。

二、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我部认定后实施;如建设项目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确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环办[2011]18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0年10月以来,你省安庆市连续发生多起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严重危害了群众健康。同时,经检查发现,安庆市多个区县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怀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问题。

请你厅责成安庆市依法严肃查处造成铅污染事件的当地环境违法企业,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彻底清理、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2003年以来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纠正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审批部门存在的造假、越权审批问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上述整改任务完成之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7

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75号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你局《关于测定地表水化学需氧量取样方式有关问题的请示》(松辽水资保〔20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1914-89)中分别规定了采集地表水样品和测定样品中化学需氧量的要求。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应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将采集后的水样自然沉降,取上层非沉降部分作为试样;在测定之前,应将上述试样充分摇匀,再按标准要求进行测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1]72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11〕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高速铁路符合交通干道的特征,应属于交通干道范畴。

二、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6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

二、2011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明确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计算问题,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6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8

一、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控制,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88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环办函[2011]833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浙环〔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V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类别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188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排污水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1〕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不符合上述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

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十五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请示》(湘环报〔2010〕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5项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了规定。

我们认为,《名录》第15项规定中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包含了回收、加工、再生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其一,有关建设单位即应组织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对废旧塑料“减容破碎”的理解

对废旧塑料的减容破碎属于加工的一个环节,应作为废旧资源加工项目进行管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函[201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部询问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中,如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固体废物采样和鉴别相关规定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0

一、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二、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三、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四、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二○一○年四月九日

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6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电石炉标准的请示》(鄂环函〔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石炉熔炼生成的电石成分是碳化钙,具有金属性质,因此,电石炉与铁合金炉性质相似。电石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要求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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