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9)

2019-08-31 10:13

一、在多家企业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和使用不同燃料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的方法,对各锅炉排放的烟气分别采样和监测。

采样位置可选在各自锅炉的烟道上,在关闭其他锅炉和烟道的情况下,也可在共用烟囱的适当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各锅炉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判断每个锅炉的排放状况是否达标。

二、若无法分别采样和监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中分炉型、燃料规定的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423号

福建省“一控双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3号)和《关于废纸制浆造纸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以废纸为原料制浆造纸,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2-92)的“造纸(无纸浆)”排放限值。

二、多家纺织印染企业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若该处理厂主要处理纺织印染废水,并且按建厂时间应执行同一时间段的排放限值,则处理后的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该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可视为各印染厂达标排放。

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热电联用煤粉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1996)。

四、味精厂排放工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限值。高浓度有机废水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前,须进行处理达到三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须按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31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

37

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202号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请示》(藏建环[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制定《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已经考虑了气压、温度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影响问题,《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值。在非标准状态下,应将监测浓度换算为标状态下的浓度,再与标准浓度限值比较,以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因此,《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压、温度条件的地区。

水泥的正常生产需要适宜的通风量和风速,以保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燃烧温度和烧成质量。在水泥厂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高寒缺氧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当的工艺参数。因此,通风量与粉尘浓度之间无对应关系。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103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请示》(甘环控发[20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二、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

(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加强操作管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年三月十日

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1999]477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38

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于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在海水水质功能区划分上由原来的三类改为四类,现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应执行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入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25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在实践中,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情况,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拆迁活动完成后实施的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环办函[2009]122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请示》(粤环报〔2009〕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9

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345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40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重大变动。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六)经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其他变更。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则

(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新的环境标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出现新的环境功能区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原批复时的环境标准执行。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动,或虽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是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并解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82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晋环法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等效辐射功率”的概念见《电磁辐射防卫规定》GB8702-88。其中“天线增益”应使用其倍数表达形式的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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