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绩效评价办法(试行)ver.4.1(2)

2019-08-31 10:46

点。

第九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教学科研绩效达到额定标准,当年度绩效考核可定为不合格:

1、在学校组织的教学、科研质量检查评估中评为“不合格”者; 2、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私自兼职影响本岗位工作,经教育仍未改正者; 5、年度旷工累计7天及以上者; 6、年度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7、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系和教研室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者;

第十条 对于宝石与材料工艺学系和云南省新材料制备与加工重点实验室的教职工,其教学科研绩效点可以创收进行折算,其额定总绩效点与普通教学科研人员一致,并规定其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

表二、其他专业岗位绩效额定标准

岗位等级 专业岗位二 专业岗位三 专业岗位四 专业岗位五 专业岗位六 教学基本绩效点 科研基本绩效点I 0.86 0.76 0.66 0.58 0.52 0.85 0.75 0.66 0.58 0.51 科研基本绩效点II 1.70 1.50 1.32 1.16 1.02 总绩效点 9.66 8.51 7.66 6.38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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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岗位七 专业岗位八 专业岗位九 专业岗位十 专业岗位十一 专业岗位十二 0.46 0.40 0.36 0.34 0.32 0.30 0.45 0.40 0.36 0.33 0.31 0.30 0.90 0.80 0.72 0.66 0.62 0.60 5.26 4.40 4.06 3.84 3.12 3.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系的教职工须完成表一中规定的教学基本绩效点、科研基本绩效点I和总绩效点额定标准,云南省新材料制备与加工重点实验室的教职工须完成设备管理工作绩效点、科研基本绩效点II和总绩效点额定标准。每创收2.5万元折合为教学科研绩效点1点,是否属于创收由财务处界定,但重点实验室开放测试基金可视为创收。

第十一条 本科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绩效点的核定由教务办负责;研究生理论教学、研究生指导和学科专业建设绩效点的核定由研究生办负责;科研评价、平台建设、校科技产业经营管理公司的社会服务工作等的核定由科技办负责;人才队伍类绩效点的核定由综合办负责。

第十二条 各类成果必须以昆明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作为署名单位,未署名昆明理工大学的一律不纳入评价范围。昆明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第二、第三承担单位的各类奖励、科研、教改、社会服务项目绩效点分别按相应标准的100%、50%和25%核定,其他名次的承担单位不计绩效点。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进行核定,同一成果同一级别只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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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次,不重复核定绩效点,同一成果在获得较低级别后又获得较高级别时,绩效点核定要冲减学院已核定的较低级别绩效点。

第十四条 同一项成果由多人参与的,绩效点核定到负责人,由负责人按照实际贡献对参与人进行分配。其中,纳入绩效点的期刊论文应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导师与学生共同署名的,导师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教职工科研、教研、教改和社会服务绩效点经本人申请,校科技处、教务处和科技产业公司同意,校绩效考核办公室批准后可分年度分摊计入本人绩效,分摊年限不超过3年;其他绩效不得分年度分摊。

第五章 考核等次确定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第一条 学校规定的教职工额定绩效点是指教职工应该完成的所在岗位的最基本绩效点的测算值,而学校实际下达至学院的任务绩效点高于学院各个岗位等级教职工额定绩效点之和,教职工个人以学校下达的总任务绩效点为依据完成实际工作。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学院完成绩效效果指数k1和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完成绩效效果指数k2的情况确定其绩效等级。其中:k1=Zt/Ze,Zt为学院实际完成各项任务绩效点总量,Ze为学院各等级岗位人员额定绩效点总量;k2=T/Z,教学科研人员个人实际完成的总绩效点为T,Z为个人额定绩效点;

第一款 当学院完成绩效效果指数k1≥1时,满足k2≥k1时,根据学校下达学院优秀指标人数,按k2值的大小排序,确定为优秀和良好;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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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1≤k2

第二款 当学院完成绩效效果指数k1<1时,满足k2≥k1且k2≥1时,根据学校下达学院优秀指标人数,按k2值的大小排序,确定为优秀和良好;满足k1

第三款 当教学基本绩效点J0、科研基本绩效点Y0和额定总绩效点Z中有一项不合格者,都视为不合格。

第四款 根据每个团队或个人完成绩效点的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获得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团队或个人,其超过额定总绩效点部分可分别获得1.2、1.0和0.8的绩效点系数,不合格的团队和个人不得参与学院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五款 对兼职院级正职干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对院级副职干部,根据其岗位完成其相应额定绩效点后,奖励其2.0个绩效点,系、实验室、中心、工会、科研办的正职干部,据其岗位完成其相应额定绩效点后,奖励其1.0个绩效点;对兼职系、实验室、中心以及科研秘书,据其岗位完成其相应额定绩效点后,奖励其0.8个绩效点。 第三条 团队或个人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发放当年学院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依据,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团队或个人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没有完成当年相应岗位绩效点的团队或个人,原则上将停发(或补扣所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四条 在学院被考核为良好以上的情况下,团队或个人考核不合格,但其完成绩效效果指数k2≥0.8者,不扣发或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参与奖励性绩效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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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团队或个人实际完成绩效点的情况,超过总绩效点部分方纳入奖励性绩效的分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G=A1×[x(T-Z)+R]/(Zt-Ze+?R)

式中:G为团队或个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x为考核等级系数,R为完成工作任务分,A1为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A=A1+A2+A3,A为学校核拨至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A2为学院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A3为实验中心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六条 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的考核及分配方法参照学校机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分配方法执行。

第七条 实验中心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的考核及分配方法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一条 绩效登记。各部门职工在本人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后,及时进行登记。科研绩效评价数据和社会服务绩效点以科技办登记为准,教学绩效的评价数据以教务办、研究生办登记为准。

第二条 绩效核定。教务办、科技办、研究生办、综合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计算方法分别对各部门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学科专业、人才队伍绩效点总量进行核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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