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3)

2019-08-31 10:51

于广告,展览,等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中;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商品使用权范围,对防止驰名商标被侵权有着重大的意义[[[1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96.]]。 (2)销售侵权

指销售印有驰名商标标志的产品。是商品流通环节的侵权。商标侵权人可以依据此行为直接获得非法收益。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去掉了关于“明知或应知”的规定。在认定销售侵权行为中,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对不法经销商具有一定威慑力。对商标权人的保护比较到位。 (3)其他侵权

具体指的是行为人明知道他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但是仍然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服务。虽然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作为。没有直接损害商标权人商标权。但是仍然构成侵害驰名商标的要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驰名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且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因而不作为不能构成驰名商标侵权,从违法性上看,违法性是对行为人客观外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判断,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是像过错那样是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状态违反法律要求的判断;在实践操作中,必须承认行为的违法性是合理的,这是有根据的[[[15]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19.]]。

结合引言中提到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来理解这个要件,我们看到,江

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是在金阿欢注册“非诚勿扰”之后播出的,并且播放节目的这个事实是积极的作为,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一定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果联系把损害事实与这种违法性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客观上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在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中,一定要先确定其构成的客观要件,才能牢牢把握其中的联系,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16]同上.120.]]。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造成驰名商标侵权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商标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实施违反商标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的结果,我们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分析商标的侵权,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还有过错,但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包括过错,主观过错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善意的商标侵权也构成实际上的侵权[[[17]同上.120.]]。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商标法》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新商标法将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概念进行了变更,删除了“明知”二字,改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说明了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了,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不知情,仍然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单

纯的善意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18]周展.新商标法语境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5:282.]]。

引言中提到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被告江苏卫视显然构成了侵权,它也不是单纯善意的使用原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我所理解的江苏卫视的节目《非诚勿扰》实质上就是一个定期制作,有固定名称及特定内容的特殊商品,电视台制作加工电视节目的过程就是生产的过程,而播放节目的环节就是销售的过程。因为其收视率越高,其带来的广告就越多,广告效应就越大,收益自然跟着往上涨。《非诚勿扰》这档节目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看待。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及司法实践 (一)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1.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意义

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急剧提升,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由传统的物物交换变成了消费者自助购物。所以商标就起到了一个媒介的作用,生产商也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通过不断改善商品及服务来为自己的商标打响广告。如此一来,通过商标这个媒介,消费者很容易被吸引,如果商品质量与服务确实很好的话,消费者很容易成为回头客,这样,就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因此,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是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2.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商标法》共作出了53项修改,从申请、注册、管理、维权等方面进行

全面的整理与修改;全文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并且首次确立了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的法律法规;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范;其中引起社会关注最大就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但尚未规定针对“驰名商标宣传”的民事、刑事责任问题 [[[19]同上.283.]]。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名称,而不是一个荣誉称号。法律为了更好规避对驰名商标的侵害,避免其他不法企业模仿驰名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品上,甚至还进行宣传,靠驰名商标这颗“摇钱树”赚取非法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新修改了关于不准驰名商标印制在商品上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旨在更好保护驰名商标,同时规范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司法实践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采取适度跨类的原则,只有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才予以跨类保护,但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两种不同种类的商品用着同样的商标,并且两个商标都是驰名商标的现象,比如说移动通信领域的“苹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服装领域的“苹果”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类似的情况还有生产润滑油的“长城”以及和计算机领域的“长城”,它们也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 陈琴.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D].四川大学.2005:27.

]]。我国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智能化与人性化,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驰名商标,有利于推动我国驰名商标

保护制度的建立。

2.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是指未申请注册,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范畴;我国商标制度虽然实行的是注册原则,但对于未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达到驰名程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均是给予保护的;我们可以看到,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我国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体现[[[21] 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116.]]。 3.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

目前,随着国际互联网的世界性的迅速发展,用户在网上的地址——域名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用“先注册先占”的原则[[[22] 宋薇.论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1:84.]]。

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网上保护制度,可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网上保护中,如果有域名侵害了驰名商标,还没有注册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依据法律停止使用或者撤销注册。 4.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在行政认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随后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又不予被认定。这样来看,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同一驰名商标有时候会产生一个矛盾的结果,这样的矛盾影响了驰名商标认定秩序。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课后古诗十首练习题八上小考卷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