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五、三十四条,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岗前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现场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告知,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在作业场所现场以公告栏及警示标志的形式告知,车间及班组负责人对员工口头告知。 四、考核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专(兼)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并制定奖惩制度。
企业名称
2013年 月 日
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二、目的
为了规范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1、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维修、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3、 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 部门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情况。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上述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企业名称
2013年 月 日
四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为了搞好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保养、维护,职业病危害的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等知识进行培训,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3.1、培训计划:由职业病防冶领导小组,依据本单位各车间岗位特点,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3、培训内容:根据各车间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安全健康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对象
(1)第一、二负责人、职业病防冶领导小组成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特殊岗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