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5、培训形式: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时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单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警示标识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时由现所在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等知识竞赛活动。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第一、二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公司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再次考核后上岗,再次评定不合格者和下岗学习期间按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第四条第2款实施。
五、培训师资力量及经费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了达到培训的目的,授课人员由内部参加市安监部门培训,并取得资的人员或者聘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费用由正常费用中列支。财务部门要保障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 六、记录
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公司名称 2013年 月 日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公司全体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随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达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排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详细情况见下表。
表1 防护设施情况表
序号 防护设施名称 所在车间 所在部位 维护检修周期 维护检修人员 1、 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1.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1.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1.5、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2、 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由单位XXXX部门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应向劳动者讲明接触时的注意事项并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确因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安监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企业名称
2013年 月 日
六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公司所有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目的
当劳动条件尚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时,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最基本措施;职业病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减轻和免遭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事故伤害个人防护装备,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劳动者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1、发放计划
公司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本公司所需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是以下几种。
表1 防护用品情况表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2、发放原则
2.1、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是
规格型号 发放范围 使用期限 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