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图文(9)

2019-08-31 11:46

7.5.4 关于生活饮用水清水池和调节构筑物平面布置及工艺布置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尤其是在管网中饮用水调节构筑物的选址时,应注意其周围可能存在的对饮用水水质的潜在污染。本条文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清水池和调节构筑物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

7.5.5 关于水塔设置避雷装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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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提出水厂厂址选择的主要技术要求。

水厂厂址选择正确与否,涉及到整个供水工程系统的合理性,并对工程投资、建设周期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影响水厂厂址选择的因素很多,设计中应根据这些因素的影响大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厂址。

当原水混浊度高、泥沙量大需要设置预沉设施时,预沉设施一般应设在水源附近。 8.0.2 关于水厂总体布置的规定。

水厂总体设计应根据水质要求、建设条件,在已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各工序功能目标以及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总体布置方案。

水厂平面布置依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通过道路、绿地等进行适当的功能分区。竖向控制应满足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并考虑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排泥水处理及回用水建设等可能的发展余地。

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主,非经常性使用设备应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

8.0.3 关于水厂生产构筑物布置的原则规定。

当水厂位于丘陵地区或山坡时,厂址的土方平整量往往很大,如生产构筑物能根据流程和埋深进行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则可使土方平衡量达到最小,并可节约能耗、排水顺畅。

为使操作管理方便,水厂生产构筑物宜布置紧凑,但构筑物间的间距必须满足各构筑施工及埋设管道的需要。寒冷地区因采暖需要,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以减少建筑面积和能耗。

构筑物件的联络管道应尽量顺直,避免迂回,以减少流程损失。

8.0.4 为使水厂布置合理和整洁,并使运行维护方便,提出家电修理车间及仓库等附属升茶构筑物与生产构筑物协调布置得原则规定。

8.0.5 水厂是安全和卫生防护要求很高的部门,为避免生活福利设施中人员流动和污水、污物排放的影响,条文规定水厂生产构筑物与水厂生活设施宜分开布置。

8.0.6 当水厂可能遭受洪水威胁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设施,且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以确保发生设计洪水时水厂能够正常运行。

8.0.7 参照1994年由建设部主编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及条文说明,规定了水厂对供电电源等级的规定。

一类城市:首都、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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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城市: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8.0.8 水厂生产操作自动控制水平应以保证水质、经济实用、保障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为原则;并应根据城市类别、水厂规模和流程要求,设置在线水质和计量设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相应的生产操作方式和自动化控制方案。大型水厂可采用集中监视、分散控制的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对有条件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中型水厂,有条件时可采用集中监测、微机数据采集、仪表监测系统、重要处理单元实现自动控制,浊度及余氯应连续测定。小型水厂,近期宜以手动为主,将来可逐步实现生产操作的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在某些重要单元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如投药、加氯、沉淀池排泥的自动控制与滤池反冲洗自动控制等。

大型水厂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及时了解生产构筑物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工艺参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平衡调度,保证安全供水;有条件时应掌握管网的运行信息。

8.0.9 关于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考虑配水均匀的规定。

水厂若有两组以上相同流程的净水构筑物时,构筑物的进水管道布置应考虑配水的均匀性,使每组净水构筑物的负荷达到均匀。并联运行的生产构筑物宜设置必要的连通管道,通过闸门进行切换或超越,灵活组合。

8.0.10 水厂中加药间、沉淀池和滤池是操作联系频繁的构筑物,为有利于操作人员巡视和取样,应考虑相互间通行方便。据调查,不少水厂采用天桥等连接方式作为构筑物间的联络过道,以避免上下频繁走动。

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措施。 8.0.11 关于水厂设置露天堆放场地的规定。

在布置水厂平面时,需考虑设置堆放管配件的场地。堆放场地宜设置在水厂边缘地区,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滤池翻砂需专设场地,场地大小应不小于堆放一只滤池的滤料和支承料所需面积。滤池翻砂场地尽可能设在滤池附近。

8.0.12 关于水厂内建筑物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

城镇水厂在满足实用和经济的条件下,还应考虑美观。但应符合水厂的特点,强调简洁、质朴,不宜过于豪华,避免色彩多样或过多的装饰。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设盖或建在室内,保证运行和水质。飘尘或清水昆虫严重地区,净水构筑物可采取设盖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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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处理后水质。

8.0.14 关于生产和附属生产、生活等建筑物防火设计的原则规定。 8.0.15 关于水厂道路的有关规定。

车行道宽度和转弯半径系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确定。 8.0.16 关于水厂排水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为使生产构筑物的排泥通畅,并及时将厂区雨水排出,水厂应设有排水系统。当条件允许时,水厂排水首先应考虑重力流排放。若采用重力流排放有困难时,可在厂区内设置排水调节池和排水泵,通过提升后排放。

设计降雨重现期取值应结合厂区地势情况确定,大型水厂的生产区宜取高值。

8.0.17 水厂的排泥水量占水厂制水量的3%~7%,主要来自沉淀池排泥和滤池反冲洗。排泥水中含有原水的各种杂质和所投加药剂的残留物,其对环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环保部门对水厂排泥水日益重视。近年来,许多规模较大的新建和扩建水厂都已开始考虑和实施排泥水的处理和污泥的处置。这次修订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资源要求出发,规定了水厂排泥水在必要时应进行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泥饼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合理和妥善的处置。

8.0.18 关于水厂围墙的规定。

水厂围墙主要为安全而设置,故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一般以采用2.5m以上为宜。

为避免污泥运输影响厂区环境,宜在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附近设置污泥脱水泥渣运输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关于水厂绿化的规定。鉴于水厂绿化要求较高。据此,条文中规定为新建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少于水厂总面积的30%。为避免清水池池顶上因绿化施肥而影响清水水质。条文中规定“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以限制施用对水质有害的肥料和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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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是净水处理能否取得预期的处理效果和达到规定的处理后水水质的关键。原规范只提出:“参照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这次修订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实际,结合当前水源水质的现状和供水水质要求的提高,增加了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以使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更科学和更切实际。

9.1.2 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的自用水量系指水厂内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药剂所需用水、滤池冲洗水以及各种处理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自用水量与构筑物类型、原水水质和处理方法等因素有关。根据我国各地水厂经验,当滤池反冲洗水不回用时,一般自用水率为5%~10%,上限用于原水浊度较高和排泥频繁的水厂;下限用于原水浊度较低、排泥不频繁的水厂。当水厂采用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自用水率约可减少1.5%~3.0%。

当水厂规模较小,消防水量占设计供水量比例较大时,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9.1.3 关于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校核条件的规定。通常水处理构筑物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进行设计。但当遇到低温、低浊或高含沙量而处理较困难时,尚需对这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最大供水量的相应设计指标进行校核,以策安全、保证水质。

9.1.4 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常因清洗、检修而停运。通常清洗和检修都计划安排在一年中非高峰供水期进行,但净水构筑物和设备的供水能力仍应满足此时的用户用水需要,不可因某一构筑物或设备停止运行而影响供水,否则应设置足够的备用构筑物或设备,以满足水厂安全供水的要求。

9.1.5 净水构筑物除设置必须的进出水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辅助管道和设施,以满足构筑物排泥、排空、事故时溢流以及冲洗等要求。

9.1.6 水厂的排泥水量一般占水厂制水量的3%~7%,其中主要包含原水中的各种杂质和所投加的药剂残留物。

以往受经济条件限制,国内大部分水厂的排泥水都直接泄入附近河道,不仅淤积河床,而且成为水体的污染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的增强,特别强调对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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