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丽州北路街区(老活塞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章 工程规划
一、平面定位
采用北京坐标系:对各条干道和小区路中心线进行准确定位。 二、竖向设计
竖向设计采用黄海高程系,设计原则为:1、合理利用地形,尽量减少土方工程量。2、与已规划项目的竖向设计相衔接,不发生矛盾。3、区内主要道路的坡度要平缓,且最小纵坡≥0.3%。4、考虑地块分期开发,满足前后合理衔接的需要。
根据以上原则,本次规划的竖向设计道路纵坡控制在0.3%—1.2%之间。地块高程参照各个道路交叉点的标高适当抬高或降低。 三、排水规划
本区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1、污水量预测
污水量预测:本区块主要为生活污水,远期最大日污水量约0.22万吨/日。 2、污水管道布置
排水管道布置:本区块地势北面高南面低,东北高西面低,东南角最低,现状周边道路丽州北路有雨、污水管,因此规划地块东侧的东永二线规划布置有雨、污水管网,南面地块用地与东南角的桥塘头村庄用地的排水排向东永一线的雨、污水管网,其他地块的排水都排入丽州北路的主干管。
雨量计算公式采用永康市暴雨强度公式。
q=(19.320749+5.243702LgT)/(t+16.592969)0.828707(毫米/分钟)
道路:规划暴雨重现期T采用一年,地面集水时间t采用15分钟,地面径流系数取0.9。 居住区:规划暴雨重现期T采用0.5年,地面集水时间t采用15分钟,地面径流系数取0.7。
-
- 7 -
永康市丽州北路街区(老活塞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6.1 建设用地分类
6.1.1本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6.1.2针对本规划具体情况,增设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文化娱乐、餐饮、住宅等混合的建设用地,代号为C/R)和综合用地。 6.2 用地的适建性和兼容性
为了适应今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加规划的灵活性,对用地的兼容性作如下规定:
根据区内用地特点,将规划用地分为三类,即不可兼容用地、补偿兼容用地和可兼容用地。不可兼容用地指不可以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补偿兼容用地指被兼容后必须附加一定的补偿条件;可兼容用地指被某些用地兼容后无须附加补偿条件。
6.2.1不可兼容用地:指城市基础设施(道路、水、电等设施)、防灾设施(人防、消防、防洪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公益性设施(广场、文化设施等)。
6.2.2补偿兼容用地:指主要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必要设施,其内容、规模不可缺少,但具体位置可适当微调。如中小学、幼托、菜场、公厕、垃圾收集点、开闭所等,这些内容如被兼并后,必须在所要求的服务半径内补偿。
6.2.3可兼容用地:指商业、金融、服务、办公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兼容。如沿街住宅与商业、办公等设施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互兼容,可兼容用地的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视交通、景观、消防等因素综合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3 建筑容量控制
6.3.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
- 8 -
永康市丽州北路街区(老活塞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基地类型 (%)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中高、高层 多层 办公建筑 高层 低层 商业建筑 多层 高层 商住综合楼 多层 低层 文化娱乐 多层 高层 30 28 23 35 20 50 40 35 40 35 30 25 1.2 1.5 2.5 2.0 3.0 1.2 2.5 3.5 2.5 1.2 1.5 2.5 绿地率 (%) 30 30 35 25 30 15 20 20 10 30 30 35 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6.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根据本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上表的规定适当调整。
6.3.3 上表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6.3.4 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学、小学、医院、幼托、文化娱乐、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6.4 建筑间距
6.4.1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
-
- 9 -
永康市丽州北路街区(老活塞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①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为下表: 方位 折减系数 注:L为正向建筑间距
②南偏东或南偏西45°以上至正东和正西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③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不小于南侧(东南向)建筑高度0.7倍,且不小于12米,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14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2)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当北侧建筑有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高度。
(3)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4)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5)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东侧或西侧)的端距最小不小于6米,低层建筑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4米。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住宅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6)高层与高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7)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0°—15° 1.00L 15°—30° 0.90L 30°—45° 0.80L 45°—60° 0.90L >60° 0.95L -
- 10 -
永康市丽州北路街区(老活塞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6.4.2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2)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有效时数。
6.4.3 沿地块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外界保持适当的间距。界外是空地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板式(长度大于32米)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0.25倍。
(2)塔式高层建筑(长度小于32米)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 外界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走廊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6.4.4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学、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其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6.5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6.5.1 沿干道(街)(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宽度(W)与建筑物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 H≤1.2(W+S)
(2)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