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

2019-08-31 12:13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副职工作是我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以及培养锻炼干部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是院地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副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职,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遴选出科技和管理骨干,根据地方需求,经任职地区分院推荐,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同意,报院备案后选送到地方政府或大中型企业(集团)全时担任科技副职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副职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我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积极组织科技支农、科

技扶贫、科普宣传等活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第四条 科技副职管理坚持“按需选派、分级管理、统一协调、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院科技副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分院、派出单位共同完成。

(一)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是院科技副职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院科技副职工作宏观管理,提出院科技副职工作规划,完善科技副职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做好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调控;编制科技副职专项经费预算及细划;检查院科技副职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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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做好与分院、派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帮助科技副职开展院地合作等有关工作。

(二)分院(包括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同)负责科技副职的派遣、接收与考核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做好科技副职的遴选、派遣、接收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协调、服务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的工作与生活;完成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任期期满(离任)的考核工作;管理好院下达的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分配、使用和考评等工作;负责与研究所、地方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完成分院承担的科技副职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

(三)派出单位负责遴选、推荐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遴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技和管理骨干作为派出人员;配合任职地区分院做好任职期间的管理、指导、服务、任期满(离任)考核等工作;了解掌握科技副职人员工作情况,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确保其派出后所内原薪酬待遇不变,落实离任回所工作安排等事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副职的选派与接收管理

(一)各分院根据联系区域政府、企业的需求,在全院范围内遴选拟派出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推荐表?(见附件1),送政府或企业有关部门审核。在拟派政府或企业审核通过后,任职地区分院和派出单位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并安排科技副职赴任。同时派出地区分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分院、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好派出人员质量关。科技副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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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见附件2)。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好、能力强的中青年科技或管理骨干。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较强科研、管理协调、沟通等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 (三)各分院、派出单位要支持配合做好跨联系区域选派科技副职工作。任职地区分院负责传达需求信息并按需求遴选人选,与地方政府、企业商定任职岗位和任职时间,负责安排新上任人员赴任。分院要认真做好来自联系区域外派出单位的科技副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分院要做好地方政府、企业到我院挂职干部的接收、管理、离任等有关工作。院机关接收地方挂职干部及离任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职办公室与人教局机关人事处协调办理。地方干部挂职期满时,接收单位要组织对其进行离任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材料。

(五)分院将科技副职和地方挂职干部的派出、接收、离任等有关材料报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年度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下达与管理

根据分院科技副职的任职及工作情况,院每年下达给分院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并在分院联系区域内分配使用。创新岗位控制数择优配置给工作业绩优秀的科技副职。科技副职创新岗位配置以及经费下拨等程序,按?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管理与拨款程序?(院地字?2008?14号)(附件3)办理。

第八条 实行跨区域交流派遣

在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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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人员来自西部与中部地区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在西部与中部地区各分院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10%的人员来自于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院和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30%的人员来自其他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

第九条 任期期满(离任)考核

(一)各分院负责制定联系区域科技副职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科技副职离任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任职地区分院在科技副职任期期满前,组织其派出单位并联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成立考核组,按时完成科技副职离任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负责及时将?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任期期满(离任)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分送派出单位、任职地区分院和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发挥院地合作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地方政府参谋助手、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积极组织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科技副职岗位调整、晋升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 岗位培训

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结合科技副职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特点,负责组织新上任科技副职上岗前的岗位培训。

第四章 岗位及待遇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岗位

(一)科技副职在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应保留其派出前的岗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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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二)科技副职在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实施岗位晋升工作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参加,保证科技副职享有同等的竞聘权利。

(三)科技副职在地方担任的领导职务不与派出单位岗位及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 地方科技副职岗位

科技副职在地方的岗位职务由地方政府按管理程序任命,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一届为1—3年,特殊情况由分院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任期。

第十三条 科技副职待遇 (一)薪酬

科技副职在地方任职期间的薪酬收入,按派出前的标准全额发放,随派出单位的调整而调整。配置了创新岗位的,各项待遇享受创新岗位的有关规定。

(二)科技副职津贴

科技副职在地方任职期间享受院制定的科技副职津贴待遇。院按月发给科技副职人员一定的津贴补助;派出单位应予以匹配,匹配标准应不低于院发放标准的70%。

(三)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

对派遣到国家级贫困县或西部地区比较贫困的县级单位工作的科技副职,院给予“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此专项经费由任职地区分院负责审核,凭据报销。

(四)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医疗、探亲假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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