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3)

2019-08-31 12:13

附件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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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管理与拨款程序

(院地字?2008?14号)

为加强院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以下简称为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的管理,确保拨款工作顺利进行,经院地合作局、计划财务局和人事教育局研究制定本程序。

一、使用范围

院地合作创新岗位分为以下七类:

1.在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平台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为平台型中心)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一类岗位;

2.在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的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为创新园)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二类岗位;

3.在院建中介型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为中介型中心)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三类岗位;

4.在研究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包括研究所与地方建立的“分所”、“研究院”等,以下简称为所级转化组织)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四类岗位;

5.在研究所与大学、院外研究机构共建的研发组织(不包括与大学共建的国家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所级研发组织)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五类岗位;

6.科技副职岗位,记为第六类岗位;

7.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研究所建设期增核的创新岗位,记为第七类岗位。

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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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的使用原则为:

1.有人设岗,人走岗留,无人撤岗,跨区调配; 2.发展快先支持,发展好多支持; 3.分级考评,分级调控。 三、经费标准

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经费标准为7万元/年〃人。在岗时间不满1年的,在岗时间1-6个月经费标准为3.5万元/年〃人;在岗时间7-11个月经费标准为7万元/年〃人。

四、第一至第六岗位的年度核定、调整与经费下拨程序 1.每年8月初,院地合作局向分院和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次年度岗位使用控制数,其中第四至第六类岗位使用控制数根据当年上半年人员实际到位情况确定;

2.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岗位使用控制数与人员实际到位情况,编制次年度岗位使用方案,并在8月底前向相关院属单位下达次年度岗位使用控制数;

3.院属单位根据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的岗位使用控制数,提出次年度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与工作计划,在9月中旬报送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4.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汇总审核后,在9月底前将所联系区域次年度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与工作计划报送院地合作局;

5.院地合作局对上报的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进行汇总、审核与必要的调整,形成次年度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商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后,在10月初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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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院地合作局根据批准的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在10月中旬将次年度岗位使用数下达至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由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至相关院属单位;计划财务局根据批准的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在次年度预算编制“一下”过程中将岗位使用数与经费使用数直接下达至相关院属单位;

7.院属单位将相应的岗位与经费使用数编入本单位“二上”预算,待“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按程序执行;

8.院机关正式编制人员在平台型中心、创新园中任职,或出任科技副职,不占用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岗位控制数,院地合作局在全院岗位配置方案中编列,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可将等额岗位用于可联系区域平台型中心、创新园、所级转化组织或所级研发组织,并按本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与预算编制。

五、第七类岗位年度核定与经费下拨程序

第七类岗位的年度核定、经费下拨按照?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建设期有关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使用的若干要求

1.院下达的第一至第五类岗位的使用控制数,一般均小于相应组织中实际到位的院属单位人员数,这些岗位仅用于管理与业务骨干岗位;

2.相关院属单位应确保在第一至第五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全时到位;

3.在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20%的人员来自西部与中部地区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在西部与中部地区各分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10%的人员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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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30%的人员来自其他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

4.尽可能派遣青年科技与管理骨干单人科技副职。 七、考核评价与结果使用

1.院地合作局制定平台型中心、创新园、中介型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这三类组织(除北京、上海两地的创新园)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一至第三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

2.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所级转化组织和所级研发组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这两类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定第四至第五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由相关院属单位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这两部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调整相关院属单位岗位使用控制数的依据;

3.院地合作局商人事教育局制定第六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会同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

4.在上述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院地合作局制定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地合作工作综合评价方法,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各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岗位使用控制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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