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海战法手册)(1994年6月)(2)

2019-08-31 12:25

第二十八条 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水面舰艇、潜艇和飞机,对一切普遍适用通行权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水面、水下和上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和群岛海道通过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各中立国不得中止、阻碍或妨碍这种过境通行权或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三十条 当交战国在中立国国际海峡的水面、水下和上空进行过境通行的时候,或在中立国群岛水域的水面、水下和上空通过群岛海道的时候,必须毫不延缓地行驶,禁止对中立的沿岸国或群岛国的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或采取任何其他与《联

合国宪章》宗旨不相符的举动,禁止遂行任何敌对行动或其他非过境的活动。交战国在中立国海峡或者适用于群岛海道通过权的水域的水面、水下和上空通行时,允许采取保护安全的防卫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起降飞机、组成护舰队形航行,实施水声与电子监视等。但是,交战国在进行过境通告或者在群岛海道通过时,不得对敌方部队实施攻击行为,或将该中立国水域作为庇护所或作战基地。

第三十一条 除了行使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之外,交战国军舰有权依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中立国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行使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三十二条 中立国军舰同样有权在交战国的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行使无害通过权。

第三十三条 某些国际海峡按国际法规定不得中止的无害通过权在武装冲突时期不得中止。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三十四条 如果在中立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遂行敌对行动,各交战国除了要遵守其他可适用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之外,还需适当顾及沿岸国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要顾及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经济资源勘探与开发,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维护。各交战国

尤其要适当顾及中立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建立的人工岛屿、设施、建筑物和安全区。

第三十五条 如果交战国认为有必要在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布设水雷,该交战国须通知该中立国,要确保雷区范围和使用的雷种不危及人工岛屿、设施和建筑物,不干扰进出该区域内的通道,要尽量避免干扰中立国对该区域的勘探与开发,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维护。

第四节 公海和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床

第三十六条 在公海遂行敌对行动,须适当顾及各中立国对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的中立资源实施勘探与开发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交战国需注意避免破坏海床上敷设的并不专为交战国服务的电缆和管道。

第三章 基本规则与目标识别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战争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

第三十九条 冲突各方须随时对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与战斗员进行区别,对民用目标或免遭攻击的目标与军事目标进行区别。

第四十条 就目标而言,军事目标是指那些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能产生积极效能,如果对其进行全面或部分摧毁、夺占或压制,在当时情况下能产生明显的军事效益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攻击须严格限于针对军事目标。商船和民用飞机都是民用目标,除非它们属于本文件制定的原则所确指的军事目标。

第四十二条 除了对冲突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专门限制之外,还禁止使用下述作战方法或手段:

一、具有造成过多伤亡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 二、在下述方面不加区别;

(一)它们不是或不可能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军事目标; (二)其效果不可能像本文件中反映的国际法要求的那样受到限制。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达格杀无赦的命令,禁止以此威胁对手或者在此基础上实施敌对行动。

第四十四条 使用的作战方法与手段须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适当顾及自然环境。禁止对自然环境进行并非军事必要性的肆无忌惮的破坏和摧毁。

第四十五条 水面舰艇、潜艇和飞机也受同样原则和规定的约束。 第二节 攻击时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关于攻击,须采取下述预防措施:

一、计划、决定或执行攻击的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集情报,以协助判明是否有非军事目标出现在攻击区内;

二、计划、决定或执行攻击的人员须根据已有的情报,尽一切可能确保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

三、在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时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附带伤亡或破坏;

四、如果预计攻击所造成的附带伤亡或破坏大大超过整个攻击所产生的具体直接的军事利益,则不得发动这场攻击;如果可能造成过度附带伤亡或破坏,就应取消或中止攻击。

另外本章第六节还规定了有关民用飞机的预防措施。 第三节 避免攻击的敌方船舶与飞机

免遭攻击的船舶种类

第四十七条 下述敌方船舶免遭攻击:

一、医院船;

二、用于进行沿海救援行动和其他医务运输的小艇; 三、由交战双方协议批准遂行安全行动的船只,包括:

(一)交换战俘船,即专门用于和从事运输战俘的船只; (二)从事人道使命的船只,包括运载供平民生存所必须的供应品的船只和从事救济活动和救援行动的船只。 四、从事运输受特殊保护文物的船只; 五、专门用于运送平民乘客的客轮;

六、承担宗教、非军事科学或慈善使命的船只于军事用途的科学数据的船只不受保护;搜集有可能适用;

七、从事当地沿海贸易的小型沿海捕渔船和小船,但应遵守在该地区活动的交战国海军指挥官的规定,并要服从检查;

八、专用于或专门改装用于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调查的船只; 九、已投降的船只; 十、救生筏和救生艇。

豁免条件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列出的船舶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免受攻击:

一、无害地用于执行正常使命; 二、按要求服从识别与检查;

三、不故意阻碍战斗员的行动,按要求服从停止前进或让出航道的命令。

医院船

第四十九条 只有因医院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经发出适当警告,令其在合情合理的时限内消除危及其豁免身份的原因,而其对此类警告依然不予理睬之后,方可结束医院船的豁免待遇。

第五十条 如经适当警告,医院船仍坚持违反豁免条件,那它就使自己处于可能被拿捕或承受其他强迫其就范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别无其他选择时才可攻击医院船:

一、转变舰向或拿捕均不可行; 二、没有其他办法对其行使军事控制;

三、医院船拒绝服从命令的情况足以严重到使它成为、或可以被合理地推定为军事目标;

四、附带伤亡或破坏与预期的军事效益相比是相称的。

其他免遭攻击的船舶

第五十二条 任何其他免遭攻击的船舶违反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任何豁免条件时,在下述情况下可对其进行攻击:

一、改变航向或拿捕均不可行; 二、没有其他办法对其行使军事控制;

三、该船拒绝服从命令的情况足以严重到使它成为、或可以被合理地推定为军事目标;

四、附带伤亡或破坏与预期的军事效益相比是相称的

免遭攻击的飞机种类

第五十三条 下述各敌方飞机免遭攻击:

一、医务飞机;

二、冲突双方协议批准遂行安全行动的飞机; 三、民航客机。

医务飞机的豁免条件

第五十四条 医务飞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免遭攻击

一、已被承认免遭攻击;

二、正在按第一七七条规定的协议行事; 三、在己方或友方军队控制下的区域内飞行; 四、在武装冲突区域之外飞行。

在其他情况下,医务飞机活动要冒风险。

被批准遂行安全行动飞机的豁免条件

第五十五条 被批准遂行安全行动的飞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免遭攻击,它们;

一、被无害地用于执行自己获得批准的任务; 二、没有故意妨碍战斗员的行动;

三、遵守协议的具体规定,包括接受检查。

民航客机的豁免条件

第五十六条 民航客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免遭攻击

一、被无害地用于执行正常任务; 二、没有故意妨碍战斗员的行动。

豁免的丧失

第五十七条 如果免遭攻击的飞机违反了第五十四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可适用的豁免条件,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对其进行攻击:

一、迫使改变航向着陆,进行临检、搜查和可能的拿捕都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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