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重新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1955年7月, 前苏联在第20届理事会上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在1962年的开罗会议上,其倡议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1963年7月,前苏联在经社理事会第36届会议提出了关于国际贸易组织主要规定的初步设想的备忘录。同时,东欧国家也就该组织问题提出了一份草案,建议成立一个联合国主持下的处理贸易问题的单一国际组织。1964年联合国第一届贸发会议审查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可能性,专家小组认为GATT因缺乏执法权力而有严重缺陷,它既不能涉及整个国际贸易,又不能调节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间的贸易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没有这些缺陷的新国际贸易组织”。此后的几届贸发会议又提出了不少有关该组织的体制、原则等的设想。1983年,鉴于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及其对国际贸易制度的影响,第六届贸发会议专门研究了国际贸易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这个制度的政策建议。但尽管联合国范围内对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讨论非常热烈,GATT在1989年前却从未就此进行商讨。直到1990年,加拿大、瑞士、欧共体和美国等才先后提出有关成立这样组织的设想,以管理GATT范围内的谈判议题。经过多次谈判,终于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宣布成立WTO,取代GATT。 三、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WTO的协定》包括序言、条款和附件3部分,对WTO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成员资格、决策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体现在序言部分,它规定:WTO全体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 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实际需要,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准则;必须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通过签订旨在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这些歧视待遇的议定书和互惠安排,为这些目标做出贡献;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包括经过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和它主持下达成的所有守则和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 2.WTO的职能?
在协定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WTO的职能: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中协议的贯彻与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为实施上述协议提供统一的体制框架;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主持综合性贸易争端的解决和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以协调全球经贸政策。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主要机构包括:
(1)部长级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是WTO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2)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日常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作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发挥作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和知识产权3个分理事会,负责监管各自领域内协议执行情况,并履行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总理事会还设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委员会,如监督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等等。3个分理事会也设立其相应的附属机构——次一
级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更为具体的专门问题和监督协议的履行。总理事会、分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视需要还可设立临时性工作组或专家小组。
(3)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由总理事会设立,以处理WTO日常事务,其领导人由总理事会指派一名总干事担任。总干事的权限、任期等由总理事会决定。总干事根据总理事会的规定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4.WTO的决策方式
WTO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改变了GATT须一致通过的方式,这有助于避免GATT决议受大国主导的缺陷。每一会员国都在部长级会议和理事会上各拥有1票,欧盟票数与其会员数相同。除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及理事会记录都采用投票形式经半数以上票数通过;部长级大会与理事会对WTO协定及多边协定的解释和决议,经3/4以上票数通过;会员国如欲豁免WTO协定多边的协定义务,必须在90天内以理事会全体同意的方式达成协议。 5.WTO的成员资格
协定规定,凡接受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GATT缔约方和欧共体,包括按GATT议定条件接受者,为WTO创始成员国;凡接受该协定及附件1、2和3的多边贸易协议者,均可根据它与总理事会约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WTO的任何成员国均可退出该协定,一旦退出即不再是WTO的缔约方。 四、WTO的特点
从WTO协定的条款看,与GATT相比,WTO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法律上来讲,WTO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对其所有成员国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现行所达成的协定都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员国都有必须“一揽子参加”,改变了因东京回合采用自由选择参加方法造成的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状况。
(2)管辖的范围明显扩大。根据协定,WTO的管辖范围为GATT和在GATT指导下所缔结的所有协议与安排,以及乌拉圭回合的全部成果。这其中包括了原来不受GATT管辖的农产品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知识产权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等。而且东京回合达成的另外3个多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牛肉协定)也置于WTO的统领之下。
(3)建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协定规定:贸易额占世界前4名的国家每两年审议一次;排名5至20名的国家每4年评审一次;20名以后的成员国或地区每6年评审一次。这套机制不仅促进了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化,还有利于缔约方之间改善关系,有助于WTO在整个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重大作用。 (4)争端解决机制更为完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一整套严谨的条款之上,对争端的解决和监督发行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WTO的法人资格也使其对争端的调解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更为有效。
总之,WTO取代GATT是国际经贸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