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
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以下简称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油化剂产品的质量认可: (一)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 (二)固井用油田化学剂; (三)采油(气)用油田化学剂; (四)油气集输用化学剂; (五)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
第三条 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只受理油化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申请。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向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提出认可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两份(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
— 1 —
申请复审、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认可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均需重新报送以上材料。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不得申报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产品。
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推荐申请认可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一)原则上不得推荐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中已有性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确有需要目录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须组织专家逐项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二)如推荐易燃易爆、含有强氧化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产品,须组织专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三)对证书期满申请复审的产品,应根据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推荐,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得推荐;
(四)不得推荐连续两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企业;
(五)推荐截止时间:上半年2月28日,下半年7月31日。 第七条 所属企业推荐经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化所)受理并审查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满足以下条件视为材料形式审查合格:
(一)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可要求; (二) 申报材料合法、有效。
第八条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第九条 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由标准化所组织对其标
— 2 —
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生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标准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与功效; (二)是否使用本行业通用的检测方法; (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标准审查通过率低于70%的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编制评审计划,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评审组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依据《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按规定程序对生产企业通过标准审查的产品进行抽样,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对所抽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若生产企业需抽样的产品在半年内接受过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检并合格,该产品可不再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将所抽样品、抽样单和产品标准提交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见附件4)。
第十五条 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 3 —
(一《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每个企业一份);
(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每个评审组一份);
(三)评审组现场评审总结报告一份。
第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在接到样品30日内,将质量检验报告提交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告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如不能按期完成检验工作,应在接到样品10日内提请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产品质量认可审定会,审定评审组推荐通过认可的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八条 对申报无批量生产能力、无成品出厂检验能力、产品抽样基数少于0.5吨或样品检验合格率未达到95%的生产企业不予通过认可。
第十九条 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产品质量认可未获证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评审情况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分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生产企业应凭证书原件销售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增项的产品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申请复审的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期满
— 4 —
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取销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出现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被发现产品中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撤销其质量认可证书,并不再受理其产品质量认可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质量〔201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
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 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5.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 汇总表
6.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情况通知书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