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的意见
宿政发〔2012〕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2〕15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 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总体要求和打造全国一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目标,深化“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宿迁特色”,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提供高效服务,全面建成统一、有序、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和市场秩序。
2. 坚持四项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个场所办结;坚持监管和操作分离的原则,切实净化市场环境,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3. 健全体制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管理与服务。
4. 工作职能定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行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权,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做好进场交易过程监管;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切实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联动”和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市国土、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组织实施,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监管;市审计机
关依法独立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明确进场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5. 进场交易范围。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纳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所有项目,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交通、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市区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市级分散采购项目,均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6. 招标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低于前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5)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市政府当年度公布文件为准;
(6)纳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暂不设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数额标准,统一进场交易。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
7.严格发包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发包前制定完整的发包方案。发包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除法定情形外,原则上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交易方式,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发包或者规避招标。
8.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改正,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若招标人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公告。
9.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主要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 原则上招标人不得提高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提出其他明显高于
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0.“特殊事项”办理。对于改变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或提高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等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纪检监察机构签署意见,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市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对于交易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但交易项目自立项批复(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进入招标程序的,不得办理提前开标。
11. 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查。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内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通过督查、稽查等方式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施工预算价)不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金额。对列入当年度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且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作重点审查;审计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审计计划,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重点项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