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人士,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队伍,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见证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公共资源交易氛围。
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保障措施
24.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纪委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以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
25. 完善配套制度。由市监察机关牵头,会同审计、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诚信体系配套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查程序及相应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制订对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情况进行抽查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6. 强化责任追究。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对各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管。对不依照合同约定履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及时依法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大公共资源交易
过程监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或存在违反本意见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27.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