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审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造价管理机构或审计机关在审查(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存在项目特征表述失实、材料价不按照指导价取定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1%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从严处理。
12. 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文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13. 开标评标监督。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以及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状况。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得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14. 中标合同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7日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未经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投标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开工)许可等相关后续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备案后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监察机关应对相关监察对象予以责任追究。
15. 履约担保制度。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10%。履约担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100万元以上部分可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保进行统一收、退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6. 中标结果进工地。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扣除其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记入履约考核档案。
17. 强化现场管理。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以及现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指纹考核制度,具体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落实。中标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包含合同变更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其他投标承诺和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未到位的,招标人应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创新
18.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在全省率先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全程电子化区域和项目“两个全覆盖”,并逐步实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全力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工程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财政部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全面推行5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项目交易过程各个环节全部网上运行;国土、财政部门要逐步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全程网上交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模标准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且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的,可按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实行远程评标。
19. 加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机关定期牵头召开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检察、公安机关等,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 诚信体系建设。市监察机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誉档案库,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诚信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市监察、审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开发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结果,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体系。试行“商务+技术+信用”“三合一”评标办法,商务标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技术标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20%,信用分值占总分值的10%左右,使诚实守信行为得到激励,使失信不良行为得到惩戒。
21. 招标代理管理。严格执行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名录库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管部门、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方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动态信用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其不良行为,把好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入口关,重点监管好代理业务承揽范围、代理机构选择方式、代理合同备案等关键环节。
22. 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管部门、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双评价”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标投标质量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标后评估,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对评标态度不端正,评标过程不认真,评标结果存在问题的专家,除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外,还将限制一定期限内评标资格,直至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23. 强化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可面向全社会定期聘请一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有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