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7 售后服务
按照《城镇供水服务》规定要求,供水单位为确保用户不间断用水,必须建立全天候开通的售后服务联系渠道,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水质、用水、漏水及水费等问题。
用户报修水管漏水是供水服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建设部对修漏有专门的规范要求。本标准从服务角度出发,将用户报修作为售后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修漏及时率的具体要求,应按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执行。
关于一般的用水、水费及用户信息变更等“其他服务”,主要指用户反映水小、抄表收费问题及分户、并户、迁址、销户、暂停、更名或过户、更改用水性质、暂拆和移表、水费调整等业务,按照《城镇供水服务》要求,处理期限定为5天,并按各供水单位规定的流程实施。
停水或降压供水直接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停水或降压供水工作程序应规范严谨。对于供水单位计划性停水一定要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突发性的停水或降压供水,供水单位有义务采取相应采取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全力做好保障服务。 8 应急服务
近年来,因水源受蓝藻或有毒化学品污染以及地震等引发的区域性灾难时有发生,危及供水服务,给居民日常生活及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服务预案,一旦发生严重影响供水服务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力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9 服务形象
服务形象是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用户的感受。本章节主要对与用户直接接触的服务界面,包括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行为规范及环境设施等提出了基本要求,特别是对窗口服务、上门服务、热线服务、回访服务及“来人、来电、来函”等服务作出了建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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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诉处理
按照《城镇供水服务》规定要求,供水单位应建立接待用户投诉专门渠道,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与售后服务渠道整合,但应按各供水单位制定的投诉处理流程执行,以确保投诉处理质量。
投诉处理是服务补救的机会,发生投诉应迅速安排处理,对于一时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向用户解释以减少用户的误解。 11 服务质量评价
按照《城镇供水服务》规定要求,对供水单位建立供水单位内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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