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报名的企业或组织少于三家、特殊紧急的抢险救援任务,经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招标人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商议合同事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制定整个项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策划方案,将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报三级公司审核批准。招标工作计划应包含本项目拟分包项目的单元划分及其招标实施时间、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招标方式等。
第二十条 属三级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二级公司备案;属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三级公司审批,必要时三级公司应派人去现场进行招标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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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等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原则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包含对“营改增”后“三流一致”(即合同主体、资金支付主体、发票主体三者保持一致)原则的要求。招标文件应简单易行,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度。
第二十三条 招标应设有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根据图纸、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参照企业定额、限价等综合编制;同一项目中施工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工程,其标底或控制价要保持相对一致;
(二) 一个分包单元只编制一个标底或控制价; (三) 标底属于商业秘密,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承担分包任务的资质、能力、实力、信誉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分包方资格准入证;
(二)原则上选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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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代理人相关资料;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5个工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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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限额控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准许,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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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监督人的联系电话;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属三级公司组织招标的内容,由三级公司组织人员评标;属项目部组织招标的内容,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的成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时间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评标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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