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评标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制度,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人员应按照资格审查的内容严格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人员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原则上从公司最新发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分包方,或选择已办理准入的施工企业。 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不同等级分包方(包含:优秀、良好、合格)参加同一施工内容的竞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等级的分包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须有参加评审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评审报告。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人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还要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投标人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投标人的价格比较以及与施工成本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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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
(三)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人员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原则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在签订分包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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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递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或限额控制)。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
第四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在线开标;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向在线开标过渡。
第五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负责招标工作的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依本指导意见必须招标的工程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工程肢解成小项目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本指导意见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或胁迫评标人员,事前指定中标人,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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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存在利益输送的;
(五)不按本指导意见履行各项招标工作程序,招标活动混乱无序的;
(六)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投标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列入《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一)经确认与招标小组或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经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与评标人员私下接触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标过程中不讲诚信,无故放弃中标的; (五) 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招标活动中,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禁入股份公司系统评标专家库;对于内部专家,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一)评标期间与招标利益相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 经确认在评标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透露评标相关情况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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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施工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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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 技术中心、审计部、物资设备部、经营开发部、
纪委(监察部)、经济管理部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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