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最新(2)

2019-08-31 14:39

高于政府指导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申报和项目法人招投标费用;

(二)项目建设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其它需计入价格的相关费用;

(三)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应发生的前期费用;

(四)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五)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的建设管理费(含0.5%的准入管理费);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十)其它政策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需计入价格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用于开发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与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安置政策的无房或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2、夫妻双方在市城区有固定工作满一年,且收入符合要求的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3、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家庭;

4、男满30周岁或女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标准要求的居民和家庭; 5、政府决定供应的其他对象。

第三十三条 申购人除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并分摊家庭收入: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购人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名并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2、初审:申购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就购房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审核后要出具审核证明 。 户籍证明内容含户籍所在地和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情况等,由申购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

工作和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 住房情况证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并出具; 其它条件证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

需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绝出具,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审查结果负责。

3、复核: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提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籍证明、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证明进行复核。

4、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通过复核的申购人在市内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产生异议部分的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对确不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取消购房资格。

5、轮侯:对公示期无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进入轮候程序。

6、房源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开始供应的房源项目进行公告。

7、报名:接受轮侯申购人报名。

8、摇号:摇号确定报名人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对入围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对公示期无异议者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9、选房:凭《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载明的选房顺序选房。选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换证:申购人选房后,持《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换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并凭准购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未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申购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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