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总价(简)(3)

2019-08-31 14:53

支付违约金每人2万元整,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无故缺岗,项目负责人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其余人员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10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由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确认。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须经招标人同意,且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能力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需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具)。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招标合同范围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专用条款3.1(6)③款规定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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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义乌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正式进场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义建局〔2012〕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在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15天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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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15天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期延误;②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三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尾数不足1天按1天计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履约保证金的2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4小时内降水量达50-99.9MM的暴雨 ; (2) 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 ; (3) 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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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义政发〔2012〕53号《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详12.1条方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工程费用以审定结算价为准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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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必要的项目措施费;b、合同执行期内,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变化;c、合同执行期内,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d、合同执行期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e、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f、预算中多算、少算、错算、漏算等情况引起造价偏差超过合同总价±2%(不含)以内;g、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治安等;h、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数量增减单价: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②凡变更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在15%(含)以内时,按中标让利率执行;超过15%时,对超过15%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重新组价,并按我市现场评分法(义公共资源办〔2013〕43号 文)让利幅度区间同类项目的高值让利。

2)新增项目单价:

①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重新组价,并按我市现场评分法(义公共资源办〔2013〕43号文 )让利幅度区间同类项目的高值让利。

(2)预算中多算、少算、错算、漏算等情况引起造价偏差调整确定:

在工程结算时经中标人或招标人复核,若招标人编制的预算存在多算、少算、错算、漏算等情况引起造价偏差,增减造价相抵后的累计值(让利后)超过合同总价±2%(不含)以上的,对超过±2%以上的部分(不含±2%及以内部分)按实调整,发生调整时计算口径按照招标时采用的编制口径。

(3)工程变更的规定:

按义政发〔2012〕53号《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的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原因、内容、处理方法。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并加盖造价人员资格章。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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