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和审批机构: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2.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变更申报表》和《工程变更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技术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2.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在设计、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报批。
3.市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其中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召集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办以及设计、监理、代建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技术比较复杂的变更项目可邀请专家参加,通过论证审查并形成的审查意见作为变更审批的依据。
4.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方案,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财政稽核部门复核变更造价,再报市政府审批。
(三)造价复核:财政稽核部门负责变更造价的复核工作,经财政稽核复核确认的变更增加造价,可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图纸及变更联系单、(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市政工程》;《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配套计价依据及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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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按义建局【2012】6号文件规定支付,民工工伤保险费支付按义建局【2014】5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期中支付:
a、完成工程量的60%付至合同价的30%,
b、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0%,其余40%留作养护金, 养护期满后组织竣工验收;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100%。 养护期的约定:壹年,期满移交前,乔木成活率须达到100%,草皮无杂草覆盖率达95%及以上,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保修金的退还:工程完工初验合格1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工程节点报送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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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不适用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历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八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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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2)结算价×5%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2.4.4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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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廉政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廉政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20% 。
(2)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义乌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或被发包人(监理人)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如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处违约金2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25% 。
(3)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政府质检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查出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和发包人复验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承包人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并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质量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30% 。
(4)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现场书面签到或指纹录入为准,违约条款以合同专用条款3.2和3.3为准,人员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5% 。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不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等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发包人将追加处10万元/次的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专用条款16.2.1条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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