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井口
检修车间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梅花井煤矿
工程内容:将原检修车间改造成井口材料超市:方法:粉刷室内和室外墙面,粉刷面积共计2100㎡。用银粉漆粉刷采暖及消防管路。用环氧自流树脂地坪漆漆地面,地坪漆漆地面共计600㎡。改造室内上、下水管路,维修漏水的屋面彩钢板,硬化室外门口场地等。
工程图纸编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8月22日 竣工日期:2015年9月21日 本工程工期共计30日历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特定要求。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方式为暂定价款合同,合同暂定价为贰拾陆万元整(¥26万元)。最终依据发包人审定预算下4%确定。
变更审定原则及依据:
定额: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维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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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3),三类企业、四类工程。
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工程造价》施工当期梅花井煤矿材料发布价,发布价缺项部分执行市场询价;
税金:按3.3592%计取; 六、工程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提供:无。
2.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附件;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诺事项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4.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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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订立
1.合同订立时间:详见合同签字页
2.合同订立地点:梅花井煤矿 十、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发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5份, 承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 1份。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相关词语的定义相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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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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