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合同(改)- 副本(5)

2019-08-31 14:58

(2)承包人项目施工经理:姓名 ,职务 。 (3)承包人项目安全经理:姓名 ,职务 。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或称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经理(或称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所在单位注册职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必须保证每周5天驻现场。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相一致。同时承包人应确保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监理人: 无 。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

1.1.5 合同价款 详见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的期限、数量(套数):在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 套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发包人提供图纸之日起一年(满12个月)。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经发包人提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未实行监理的报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5日内予以批复。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应于发出开工通知前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

(2)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供应要求: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的的水、电、通讯费用、暖气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当明确告知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水、电、通讯、采暖等的缴费单价,缴费时间。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违反水、电、通讯、采暖管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应当不超过违规用量的一倍的价款。如果无法确定违规用量,承包人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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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在发包人发现违规月前一个月的用量一倍的价款。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的公用道路,水源和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避免对临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临近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损坏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第三人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备。

2.8.3发包人有权或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工作,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8.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8.5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及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机关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监理人

工程不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行使发包人授予的合同权利。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时候管理和/或检查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和给予配合。这些管理和检查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令、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但这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3监理人监督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监督工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审查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纠正承包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建议更换施工队伍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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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批准分包、发布开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长、证明增加费用、确定变更及发布变更令、工程移交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承包人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发包人的特定要求采购和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提供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也称货物)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自行采购设备和材料,但所有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发包人短名单制。承包人应邀请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结果报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发包人“五个一样”的管理制度。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承包人应当承担在人员进场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安全管理责任,为此,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书》及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2)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施工人员的工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还应对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施工场地外的第三人(包括发包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4)施工现场发生工程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承包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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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等),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自治区和国家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代表及当地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发生的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按照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先行予以垫付的,承包人应当将发包人垫付的费用返还发包人。同时发包人因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5)由于承包人施工安全方面原因,发包人及其监理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纠正或停止全部或者部分工程进行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其监理要求进行整改。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就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影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承担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

(6)承包人与当地居民的任何纠纷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或自行确定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照批准的或自行确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或危及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并对其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的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人施工等,应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等有效措施,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管理,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并对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并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排放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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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为止。

(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已完成品的保护在发包人验收前,由承包人维护和照管,在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维护和照管。验收合格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6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月度进度表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发包人和工程师各1份。年度进度计划表应在开工前5天报送发包人和工程师各1份。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的治安保卫工作,与发包人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共同预防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工程竣工移交发包人前的工程设施、设备、材料、有关工程资料等的管理不在发包人的治安管理范围内。

(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 4.2 履约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有)。 (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时,应向发包人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发包人将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开工后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发包人下达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明显影响总工期项下工程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安全保证金: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首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留置工程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总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如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从该项保证金中支出相应的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安全事故垫支的费用(承包人确认)以及因工程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从该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前,安全保证金已经用完的,由发包人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月度工程进度款中继续留置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剩余的安全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7)农民工工资抵押金:执行《宁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项目实施单位缴纳民工工资抵押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 。该项抵押金用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没有民工上访索要工资时,发包人将该项抵押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当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政府指令,确有必要从该抵押金中支出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补足该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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