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5如承包人进驻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和进场的施工设施设备与投标文件或其在投标文件之外的承诺完全不符时,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能落实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6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上述人员而不与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7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能力不足,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上述人员的变更不得影响本项目工期)。如承包人更换后的上述人员仍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8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9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起届满一个月,未组织工程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10发生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经发包人/或有关行政机关发现承包人怂恿农民工上访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承包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5.1.11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该工程竣工资料汇编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15.1.12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发现向承包人多支付了工程款项,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的2年内,承包人应当无息返还发包人多支付的工程款项,否则,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多付款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发包人通知之日,利息终止日为承包人返还之日止。
15.1.13承包人擅自泄露工程图纸,应当赔偿由此给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5.2发包人违约
15.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后6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从631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拖欠工程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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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一半的违约金。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发包人所在地(银川)人民法院管辖方式解决。
18.其他事宜
18.1除在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以外,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给对方的损失赔偿均为实际损失,该损失不包括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润。
18.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标准均为正在生效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标准。
18.3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综合治理责任书,质量保修书。
18.4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分包。
18.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罚款视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
18.6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7发包人须对工程进行最终决算,在工程决算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工程资料,承包人拒绝提供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尾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8.8本合同中明确的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安全保证金由发包人财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开工进场前3日内一次性支付发包人财务。
18.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发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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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已经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已接受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者已经修复的缺陷部位或则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经返工修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
1.2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者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责任的,发包人应承担查验和修复的费用。
1.3承包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者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者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限。任何一项缺陷或者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者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2)装饰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 (4)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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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约定: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能及时达到或拒绝抢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抢修,费用从保修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万元)。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第六条 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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