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渊源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部落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个方面的法律内容。
司法制度特色
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色。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
2.西周统治者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臶。这说明西周直接继承了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
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尚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产生奠定了基础。
礼刑关系:
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时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1.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字句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2.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使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宗法等级制度
宗法等级制度是夏商西周时期维护各级宗主贵族世袭统治与法律特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以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为代表,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以及由此
形成的等级制等三部分内容。 刑罚体系
西周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各种刑名。其中仍以死刑和摧残人的身体或破坏人的生理功能的肉刑制度为主体,刑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 赎刑
赎刑 是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盼罪刑的一种刑罚制度。 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轻质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所谓疑罪从轻惟赦,即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施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便按规定立案,并开庭审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统治者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五听?审讯方式。所谓的?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1?辞听?,?观其出言,
不直则烦?,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5?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其延伸或目光的反映。这种?自由心证?式的审讯方式,是古人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时期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完全依赖这种主观先验论的方式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义,难免会酿成冤假错案。
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身为日渐没落的旧贵族势力的代表,他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顽强地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
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春秋后期的老子。他所经历的时代和面临的社会问题,与孔子完全相同。但他提出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办法和挽救统治危机的出路,却与孔子截然相反。在老子看来,导致春秋时期社会动荡的罪魁祸首,就是依据礼仪法度建立起来的天生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要想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彻底铲除礼义法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战国初年的墨子。由于当时频繁进行的兼并称霸战争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墨子代表下层小生产者的切身利益,从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旗臶鲜明地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而?攻伐无罪之国?。
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法家学派产生时间较晚。其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后期,管仲、资产等人即已有过一些相关的论点。但法家思想的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则是进入战国以后,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为其各个阶段的突出代表。
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行刑重轻?,?以刑去刑? 3.?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战国初年《法经》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
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