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润京通苑商业配套改造工程 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
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及计价规则
第一部分:总说明
(1) 本“工程量清单说明”应作为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份。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上
述要求来报价。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暂定金额或其它与本工程相关价款的估算均须按本工程量清单说明进行估算及决算。
(2) 本工程量清单说明(后称“计价补充说明”)与“计价规范”互相参照解释,如计价补
充说明与计价规范有所抵触,应以计价补充说明为准。计价规范和计价补充说明,后统称为“计算规则”。
(3)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4) 若工程量清单附有主要材料价格表或日工清单,申请人须按其格式及内容分别填报供评
价及参考之用。
(5) 在“项目名称”一栏内,若以“如规定”作为某项的项目特征要求的描述时。“如规定”
一词是指有关的项目特征应符合图纸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6)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和图纸的规定,填入工
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和图纸所要求来承造有关项目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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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及计价规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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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及计价规则
第二部分:计量规则 1. 总则
1.1 计量
(1)
(2)
以体积计算之项目以 “立方米” (m3)、面积计算之项目以 “平方米” (m2)、长度计算之项目以 “米” (m) 为单位,并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 “个”、“樘” 、“件”、“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应包括提供为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所须的相关项目内容。
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在项目名称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3)
在工程量清单中如果有诸如‘1.00 – 2.00m’分段或区间之类说明的项目应被理解为大于1米但小于或等于2米。
以重量计算之项目,应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项目应以安装就位后的净量及按计算规则计量,采用公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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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及计价规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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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及计价规则
第二部分:计量规则(续)
1. 总则(续)
1.2 尺寸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其次序应前后一致,并一般按照长、宽、高的次序编制。
1.3 最少的扣除量
当本原则涉及孔洞、空位及相类项目的最少扣除量时,应仅指从计算范围的分界线/边缘内的孔洞或缺口。因为计算范围分界线的凹入部份做成的孔洞和缺口,无论大小,应一律扣除。
1.4 管材的尺寸
除另有说明外,管材或管件应以其公称直径说明。
1.5 分部工程
对工程量清单而言,分部工程是指“计价规范”内的附录A至附录E的五个分部。
1.6 项目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除另有特别说明外,均应包括“供应、制作及安装”。
1.7 暂定数量项目
当工程量清单中含有标注为暂定数量之工程量,该等暂定数量项目的金额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应全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然后该等项目会按照重新计量的数量及承包商在此项上所投的单价作出估值,并将加入合同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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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及计价规则/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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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及计价规则
第二部分:计量规则(续)
1. 总则(续)
1.8 原项另补
“原项另补”一词是指在有关原有已计量的项目上,形成/承造在“项目名称”内所述的“原项另补”项目所须的增加费用。
例:墙的饰面是以磁砖为饰面,在墙中设有检查门,其饰面亦为磁砖,计量方法为在计算墙饰面工程量时,检查门上的磁砖饰面面积亦计入墙饰面工程量中,而铺贴磁砖于检查门上较铺贴磁砖于墙上所须的额外费用,则应另设下列类同之“原项另补”项目计算。 “原项另补,铺贴磁砖于检查门”........ 并以m2为单位计。
1.9 墙与柱之介定
若柱的长度较其阔度超出4倍,则应视作为墙。
1.10 承包商服务费
承包商服务费(即承包商对雇主指定的分包商及雇主直接聘用的其他承包商的照管、协调、管理及利润)应以“项”为计量单位。
1.11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尺寸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在工程量清单内所注明的尺寸应为完成后的尺寸。
1.12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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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及计价规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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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及计价规则
第二部分:计量规则(续) 2. 措施项目
2.1 一般规定
(1) 措施项目清单中,应包括下列项目:
a. 适用于工程中之措施项目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措施项目。及
b. 申请人按工程的特性,为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内未有列项,但
其认为有需要的,并且在“其他项目”栏内作出补充的其他措施项目。即措施项目费中,除包含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内所描述的措施项目外,还包括承包商于实施工程中直接项目以外的其它部分工作所必需遵守的行为及工作,其中涉及就具体工程实施的一般要求、其它直接费项目、不可量化但涉及费用的工作。
(2) 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包括的项目适用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由
承包商承造的工作。在该清单内所填写的金额应覆盖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整项工程连变更。
除因日后之变动,引致有个别的措施项目须整项删除,而有关费用需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外,否则,措施项目费用应不作出任何调整。且措施项目并不会按“计价规范”的附录A至E分拆于各分部章节中及在措施项目清单内以分部形式分列。
2.2 措施项目清单
(1) 除另有订明外,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应以“项”为单位。
(2)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参照措施项目规范要求列项。
3. 基本规则
Ⅰ. 甲部—基本规则
A1. 合同清单应详细叙述及准确列明有关工程之数量及质量,并于项目说明内适当地引用有关
之设计要求及图纸。此等引述应视作已详细叙述有关工程。
A2. 合同清单内之所有项目应依以下之量度单位来量度:- 按重量之项目用千克(kg) 按平面之项目用平方米(m2) 按长度之项目用直米(m) 按件计算之项目用件数(No.) 按项目计算之用项(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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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及计价规则/5 -